贪官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其实,除了上述所提到的这些贪官以外,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三湘女巨贪蒋艳萍、深圳罗湖区原公安局长安惠君,一些媒体在披露她们犯罪情节和因由时,把大量的篇幅放在了她们的桃色新闻上,描述生动、刻画细致。
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局面,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原因。
痛恨贪官自古有之。
在古代,如果一个贪官被游街处刑,大街两边站着的老百姓,人人手中握着一把白菜帮子,甚至是板砖。只要贪官带着枷锁出现,那如雨的污秽之物便投将过去。
百姓的这种朴素的思想其实无可厚非,因为贪官们搜刮的是民脂民膏,危害的是整个国家。
历史上百姓对贪官的憎恶的集中表现,是长跪在岳飞像前的秦桧夫妇。去年引起一场巨大舆论风波的是,上海一位艺术家竟然让秦桧夫妇“站”了起来。他遭到了大多数人的批评,因为他伤害了人们朴素的民族情感。
几千年来,人们心中的这种朴素的民族情感没有变化,它直接的一个表现就如上述那些贪官一样被“无情”的予以抨击。但是,历史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法制在健全。那种纯粹的“好人”“坏蛋”的是非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坏蛋”也有他作为公民的权利。这些人的权利也不能被剥夺和践踏。
在调查中,有读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很多贪官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他们连政治权利都没有了,何谈什么“名誉权”?
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包括一些媒体记者,也部分地存在着这样的误解。
当罪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之后,他的民事权利还继续存在。
政治权利是属于公民的“公权利”,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各项权利,是否具备政治权利要看法院对服刑人员所作的判决,判决中没有注明“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就还具备政治权利。
如果法院判决书宣布剥夺一个罪犯政治权利,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意味这个人丧失了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贪官,即使是罪犯,他们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公民,如果法院没有判决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那么,他们依然享有部分的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但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们作为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并没有丧失,比如他们没有丧失名誉权、婚配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权利。
除了历史延续的朴素感情之外,现实法制环境下“公众人物无隐私”的理论,也使得很多媒体对贪官的名誉权视而不见。
但是,假设这套理论成立,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也不必然推导出可以肆意侵犯贪官名誉。因为即使贪官被曝光于天下,成为所谓的“公众人物”,他们客观存在的隐私可以通过媒体介质为公众所知。那么肆意被夸大甚至捏造出来的“隐私”呢?这当然不应被列入“公众人物无隐私”的理论之内。
有些媒体之所以热衷于报道贪官“隐私”,是为了娱悦读者,进而增加自身的效益和影响。
这些报道的内容大部分集中在色、情上,并没有让读者感觉到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也没有让读者从贪官的斑斑劣迹中受到警示和启发。相反,这些报道只能让读者感觉到现实生活的物欲横流和道德沦丧,让读者对社会丧失信心。
所以说,一篇歪曲编造贪官色情隐私的文章,是对贪官本应亨有的法律权利的侵犯,如果任由这种侵犯进行下去,也是对所有公民权利的潜在危胁,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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