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9:26东北新闻网在校学生持凶器相互殴斗致伤,负有管理责任的内蒙古农业学校日前被法院判处赔偿受伤学生医疗费、精神补偿费等损失。
事件起因
2005年7月2日1时许,内蒙古农业学校学生李广宇、于洪伟等人与赵旭等人在校园内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殴斗,李广宇、于洪伟将赵旭腹部捅伤。 正在宿舍睡觉的学生刘建,被校园内深夜打骂喊叫声惊醒,便下楼想看个究竟,发现是两伙学生在打架。刘建又不小心碰到于洪伟的手,两人发生争执,于洪伟用刀捅伤刘建,经其他学生报警,刘建被送往武警内蒙古部队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腹部刀刺伤,头面部多处裂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刘建住院11天,支出医疗费9019.4元。犯罪嫌疑人于洪伟、李广宇被公安机关刑拘。
法庭审理
不久,刘建以其受害的原因主要是内蒙古农业学校管理不善造成为由,将其告到玉泉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负全部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补偿费等共计34699.4元。
作为被告的内蒙古农业学校则辩称,刘建参与打架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刘建是于洪伟用刀伤的,应当由于洪伟承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实认为,刘建系内蒙古农业学校的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斗殴事件,作为被告的校方没有及时进行制止,使得两名学生被刀捅伤,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原告刘建作为学生未完全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支出的医疗费9019.4元,与票据相符,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陪护费1200元是按2人计算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明,可按1人计算为220元;原告请求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高于法律规定,应按规定计算;交通费1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精神补偿费请求过高,可按规定计算;直接财产损失和后续治疗费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考虑。
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医疗费9019.4元,陪护费220元,营养费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补偿费3000元,合计12559.4元的30%为3767.8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8元,原告承担1196元,被告承担202元,法医鉴定费300元,原告承担210元,被告承担90元。
玉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被告内蒙古农业学校已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给付了原告刘建的医疗费等赔偿款。
据刘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目前刘建已开始着手通过法律途径,向捅伤刘建的于洪伟讨要说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文/彦春(新华网-呼和浩特晚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