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原中国石化国际事业茂名公司(下称茂名公司)财务部出纳梁×越,利用职务之便,不到三年内挪用540多万元供其同伙黎×雄挥霍,至案发后仍有470多万元无法追回,日前,两人被茂名市中院分别判处13年、10年有期徒刑。
2001年底,梁通过黎某认识了黎×雄。尔后,两人密谋,由梁×越从茂名公司中挪用资金供黎×雄使用。2002年4月8日,梁×越利用其在公司负责现金收付并掌管公司支票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便利,采用转账方式,从公司挪用28万多元到黎×雄所控制、经营的广东省茂名市中甲防弹汽车有限公司(下称中甲公司)、茂名市茂振经贸有限公司(下称茂振公司)中的中甲公司账户上供黎×雄使用。
此后至2003年5月期间,黎×雄又多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梁×越“借钱”供其使用。梁先后15次将公司540多万元转账到中甲公司及茂振公司。被挪用的公款,大部分由黎×雄用于买车、购房或借给他人。
至案发时止,黎×雄占用茂名公司公款540多万元,只退还了72万多元。从2002年至2004年期间,梁×越从茂振公司共提取现金87万多元,扣除退还茂名公司的26万多元外,梁从中得益61万多元。案发后,黎×雄提供2000元资助梁×越潜逃至广西兴安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越、黎×雄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3年、10年,同时对两人尚未退赃的470多万元继续追缴。(记者林福益肖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