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会武)备受媒体关注的航宇集团状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和支公司拒付赔偿款案终于有了结果。10月19日,邢台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人财保南和支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航宇集团4211811.02元。
今年3月29日,南和县航宇造纸厂突发大火,料厂内囤积的数千吨麦秸被引燃,大火持续了几天,直到4月4日才完全扑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多万元。因与中人财保南和支公司签有保险合同,事后,航宇集团曾就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此次财损不在保险期内为由拒绝理赔,他们认为,航宇集团的保险责任期限是自2006年3月30日零时起至2007年3月29日24时止,如果火灾晚发生一天,保险公司就会照章赔付。2006年8月9日,邢台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报8月20日进行了详细报道)。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按合同的实际来分析,投保人一旦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即开始。被告中人财保南和支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未向原告航宇集团说明“如原告在保险期前交付保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也得到保险责任的期限”,相反却向原告承诺“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履行交付保险义务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另外,被告提供的特别约定清单,因没有交给原告,只有己方持有,原告也不予认可,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鉴于同一标的,因这场大火,平安保险公司已经赔付航宇集团保险金261万,故判处中人财保南和支公司赔偿原告航宇集团火灾损失421181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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