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王琳(海南法学专家)
最近,在召开的广州市今年第三季度治安形势分析会上,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透露:日前,广东省高院已原则同意广州市的盗窃罪起刑点从目前的2000元降到1000元。 据记者了解,此次会议后,广州市政法部门已将广州市的盗窃罪起刑点定为1000元。(10月21日新华网)
日前有消息传出,广东省高级法院已原则同意对广州市盗窃罪的起刑点从目前的2000元降到1000元。旋即有评论对此进行质疑,综合起来大概有三种主流意见。一是用“重典”也未必能使百姓更有安全感;二是盗窃罪起刑点不宜随“风”升降;三是犯罪的扩大将使警方“承担更大的破案压力”。这些质疑不无道理,但也存在一些偏差。从法律层面和实然层面来分析,降低盗窃罪起刑点既非“乱世用重典”,也非“乱用重典”,而是有其合法依据和一定合理性的。
报道中说,广州市盗窃罪起刑点的变更已经广东省高级法院原则同意。其法律依据在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明文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至2000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广州盗窃罪起刑点的下降,因应了近年来的“社会治安状况”,且未超出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盗窃罪起刑点的变更只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从重”,而非法外“加重”。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当然,承认其合法性,并不等于承认其合理性,是否有效也待实践的检验。但如果我们以一种世界的眼光来观察中国的盗窃罪起刑点,就会得出与“乱世用重典”截然不同的结论。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盗窃数额超过500美元……构成三级重罪;盗窃数额50美元以下构成微罪;其他情况属于轻罪。《德国刑法典》同样未对盗窃罪规定起刑点,只是对“所盗窃或侵占之物价值甚微的”,明确“告诉乃论”,亦即由受害人来决定是否将盗窃行为提交法庭裁决,且法律还规定“刑事追诉机关基于重大公益,认为有依职权进行追诉之必要的,不在此限”。意大利、瑞士等国的刑事法律均没有盗窃罪起刑点的规定。如果说广州市盗窃罪的起刑点从2000元降到1000元就可称之为“重典”,那么在这些哪怕只偷一美元也构成犯罪的国家,它们所用之“典”上岂非比我们还要“重”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