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首例烈士父亲向获救者索赔内幕调查
法官建言 给见义勇为者“全面的司法保护”导读
小学六年级学生戴志昊为救溺水同学牺牲,被民政部门追授为革命烈士。一年多后,家庭经济条件良好的戴志昊的父母突然向获救者提出索赔。 索赔额下来后,戴志昊的父母却至今未去领取。这一罕见的索赔案背后究竟有怎样的纠葛?
法制网记者 周文馨
“一年多了,孩子救了什么人?长得什么样?她有着什么样的家庭?我们都不知道。获救学生家长的冷漠让我们感到心寒。”
10月22日,因向获救者索赔而处于舆论漩涡之中的“少年英雄”戴志昊的父亲戴铁山,向记者吐露了他打这场官司的想法和苦衷。
如今,这一案件已经尘埃落地,法院判令两获救学生家长共同赔偿烈士家属3.5万元。然而,戴铁山至今也未去领取这笔赔偿金,甚至连民政局发给他家的15800元抚恤金也未领取。
“烈士家属向获救者索赔案”挑战了社会传统的“英雄道德价值观”。这一案件背后有着怎样的纠葛?面对这一罕见的索赔案,主审法官经历了怎样的抉择?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12岁少年为救落水同学英勇牺牲
2004年9月18日(星期日)上午,酒泉市肃州区实验小学举办了科技知识展览。展览结束时已是中午,该校六年级二班学生戴志昊(时年12岁)与六年级一班学生王婷、杨盼盼等9名学生相约去郊外的世纪人工湖游玩。
就在大家玩得开心之时,同学杨盼盼不小心滑入湖中,和她在一起的同学王婷伸手营救时也不慎掉入水里。在场的几名同学闻讯后赶过来,用木棍将杨盼盼拉上了岸,而王婷却渐渐远去。稍识水性的戴志昊见此,当即脱去外衣跳入了湖中,当他把王婷向岸边推了一米多远时,王婷被旁边的同学和附近干活的民工拉了上来,但他自己却力不从心,逐渐沉入水中……
事发后第三天,两名受到救助的小学生及家长联名给戴志昊的父母亲、酒泉市少工委等部门发出感谢信。不久,共青团肃州区委、肃州区少工委授予戴志昊同学“优秀少先队员”荣誉称号;酒泉市少工委追授戴志昊同学“舍己救人好少年”光荣称号;2006年1月16日,甘肃省民政厅追认戴志昊为革命烈士,批准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7月8日作出“关于革命烈士戴志昊遗属一次性抚恤问题的批复”,一次性发给戴志昊烈士遗属抚恤金15800元。
受益人冷漠烈士父亲走上法庭
戴志昊之死,让他的家人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他的母亲终日以泪洗面。戴铁山觉得,戴志昊是为救同学王婷不幸身亡的,而作为受益人,王婷及其家属不但未对他们表示出应有的感激,在事发一年多来从没上门看望安慰,实在是无情。因此,戴铁山于2006年初将王婷告上法庭,要求王婷向他补偿3万元,并公开当面致谢。
王婷的父母认为,戴志昊奋不顾身搭救了王婷,他们深表感激,王婷也是活在深深的内疚之中;王婷的确是受益人,但王婷是为救同学杨盼盼而落水的,杨盼盼才是直接受益人;按理应当让两家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可戴铁山的索赔额太高了,自己实在无力承担。
据此,肃州区法院在审理中追加杨盼盼为责任人,杨盼盼的父母表示愿出1万元作为补偿。庭审前,戴铁山增加索赔数额至5万元。肃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戴铁山的起诉主张理由成立,但要求过高,应酌情补偿;二被告及其父母虽无过错责任,但其作为共同受益人,对戴志昊之死给其父母造成的损失,理应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法院经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后,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盼盼向戴铁山补偿2万元,王婷向戴铁山补偿1.5万元;此补偿款均由两名小学生的父母代为履行。各方当事人对此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不为钱只为将对方送上道德法庭
10月22日,戴志昊的父亲戴铁山向记者吐露了他打这场官司的想法和苦衷。
他说,中年丧子,让他悲痛之至,曾一度万念俱灰;而王婷父母的麻木冷漠,更是严重刺伤了他和亲朋好友的心。在戴志昊的追悼会上,两家受益人一个也没来参加。
“朋友们气愤不过,纷纷建言,人不能没有良心,把对方送上法庭,接受道德的审判,唤醒他们的道德意识和良知。否则,如果有一天再出现像戴志昊这样的见义勇为者,他们的家人也许还会遭受这样的境遇。”戴铁山说,后来他了解到,案件起诉没有经济标的,法庭是不予受理的,因此,他提出了索赔金额。“生命是无价的,起诉后我一直不愿意去法庭;我只想通过这件事让一些人扪心自问,让社会风气得到扭转。”
给见义勇为者“全面的司法保护”
主审此案的肃州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靳建华告诉记者,戴志昊的父亲戴铁山是当地小有名气的电器产品经营户,家中经济条件较好,并不缺钱;倒是两家被告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王婷的父亲靠批发零售蔬菜赚钱,母亲无工作;杨盼盼的父亲是病退教师,月收入一千多元,母亲无工作。在庭审过程中,戴铁山只到庭一次,平时从不到法院来,也不愿接来自法院的电话,好像他本人并不想打官司,而是有什么难言苦衷。
“在当今社会像戴志昊这样的行为十分难得,他年仅12岁,事发时全无私心杂念,一心救人,十分感人。”靳建华对记者说,“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并且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肃州区法院副院长刘伟向记者透露,该院之所以把这个案件放到审判监督庭审理,是因为它具有开创性、典型性、疑难性和相当的社会意义:见义勇为者牺牲被授予“革命烈士”,其亲属通过诉讼向获救者索赔的,在甘肃省是首例,案件典型性在全国也很罕见。此案的审判难度并不在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方面,法律事实十分清晰,法律依据也很充分,审委会成员一致认为本案中受益人应该对受害人补偿,但关键是应该如何确定补偿标准,大家有分歧。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这不是一个典型的人身侵害案,人身侵害赔偿标准对此没有可参照性。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的相关规定是“给予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那么,怎样补偿更合理?最终,审委会根据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受益人的人数及经济状况、当地收入水平,确定了补偿额3.5万元。
刘伟告诉记者,他们最大的遗憾就是本案没能调解解决,尽管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
“倘若两被告的父母道德是非观念和人情关怀心理强一些,及时给予原告安慰补偿,也不会通过诉讼来解决,即使诉讼了也可能调解结案,这样将产生更积极的社会意义。通过判决方式,很可能给王婷、杨盼盼心理上造成阴影。”刘伟说。
对戴铁山的诉讼行为,刘伟这样评价:在当前的社会形势和社会风气下,对各种救助行为应从道德教育上大力提倡,从法律手段上给予“全面的司法保护”,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法制网兰州10月22日电
记者手记
在以往的中,见义勇为者(或家属)直接向受益人索赔的案件并不多见。从甘肃这起索赔案中,我们不难看到,其意义在于:戴铁山向社会传统的“英雄道德价值观”发出挑战并赢得了胜利。
英雄并不是被社会公众放在“高处”供万人瞻仰的神,他们首先是有血有肉、有笑有泪、有需求有欲望的活生生的人,是同样需要人们慰藉和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普通公民,他们就活在人群中间,离我们并不遥远,为什么我们只顾及自己的感受而不去倾听英雄及其亲属的心声?戴铁山迈出了可贵的第一步,虽然迈得很艰难、很危险,但他赢了,法官、律师、社会学家都对此举给予了积极肯定和认同,英雄的价值并未因此受到贬损。
这个司法案例的成功告诉我们,只有让英雄回到普通人群之中,英雄的道德价值体系才更坚实,更有生命力。
各方观点
一位市民认为,革命烈士的亲属已经享受了相关待遇,就不应该再向任何方面索赔。还有人说,见义勇为如果沾上金钱的味道,似乎是对英雄不尊重。
社会工作者王先生认为,获救者不仅应该感恩,还应该在经济上给予补偿,这对烈士家属也是一种安慰。
一位法学教授认为,从法律上讲,革命烈士的家人要求经济补偿是一种正当的、合法的权益,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这种权益也是很正常的事情,英雄精神和英雄追索自身合法权益,二者并不相悖;英雄或英雄的家人索赔,英雄的价值不会因此有丝毫贬损。
甘肃省资深律师杨胜林说,此案真正意义在于:过去那种一旦成为英雄,便在舆论的压力下,再也不敢也不能争取自己正当合法权益的时代终结了;见义勇为者失去生命被评为烈士是社会对他的肯定,通过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两者并不矛盾,应该提倡;英雄及其家属敢于走上法庭,追索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时代的进步。
英雄档案
戴志昊生前写的一篇题为《榜样》的作文:“我们要以很多伟人为榜样……尽管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小学生,但是,我却感到有莫大的责任……为祖国尽微薄之力,我感到自豪,我感到骄傲……如果连我们都做不好,弟弟妹妹们又怎么能做好呢?我一定要给弟弟妹妹们做一个好榜样!”
戴志昊的同班同学在作文中写道:“戴志昊是一个坚强、爱动脑筋、热心帮助别人的好同学……尽管他走得那样匆忙,只走了人生短短的12个春秋,但他用幼小的生命赢得了人们的尊敬和无限怀念”。
班主任刘老师在怀念文章中感言:“戴志昊同学虽然离开了我们,但他在我心里永远是最优秀的学生,他是我们永远的榜样。”(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