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奶维权”与道德无关
今年6月,北京律师郑百春创办“二奶维权网”。对此,大部分人认为二奶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根本不值得同情,不能为二奶维权。郑百春却说,维护二奶的合法权益不等于支持女人当二奶,需要维权的二奶属于弱势群体,她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背景新闻
“二奶”作为当今社会泛起的一种沉渣,被人们唾弃与不齿。然而,今年6月,北京律师郑百春却办起了专门为“二奶”维权的网站,并已经为4名“二奶”成功争取了自己的权利,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郑百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维护‘二奶’的合法权益不等于支持女人当‘二奶’,需要维权的‘二奶’属于弱势群体,她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以前我对‘二奶’也很不屑,但湖北的一个‘二奶’朱女士很让我感动。”朱女士的情人身患绝症,家人不愿意照顾他,但朱女士一直在医院陪护,直到他离开人世。“开始医院的护士们对她嗤之以鼻,但日子长了,大家也慢慢被她的执著打动,几乎忘了她‘二奶’的身份。后来情人临死前立遗嘱要把房子赠与朱女士。为了证明自己不图钱,她撕掉了遗嘱。”
朱女士让他开始思考“二奶”的社会问题。如果不是“二奶”,她会理所当然地接受遗嘱,但“二奶”的骂名让她不敢把爱与金钱挂钩。近年来,他遇到几起因为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选择跳楼、自杀的案例,受害者就是“二奶”。他向记者举例说,几年前,安徽的一名姑娘去广州打工,认识了一个大老板,老板骗她说还没结婚,她和老板恋爱并同居,一年后生下一女孩。相处一段时间后,她发现老板是有家室的人。去年,老板提出给她20万元,让她带着孩子回安徽老家。她不接受,气愤中欲抱着孩子跳楼,幸好被人及时发现并制止了。郑百春还目睹了“二奶”谢女士被男方妻子殴打的场景。他认为“二奶”同样享有公民的人身权,不能因为社会道德因素忽视“二奶”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
对于郑律师的“‘二奶’是弱势群体”的说法,在网上质疑、声讨之声此起彼伏:“‘二奶’根本就不值得同情,也不是弱势群体,所存在的问题都是她们自找的”、“大多数‘二奶’是冲着对方有地位、有经济条件才和男方恋爱的,是另有所图”、“她们的行为在本质上来说就不对,破坏别人的家庭,为人所不齿”。
但是也有人支持郑律师的做法,认为不能因为某个女人成为“二奶”就剥夺了她法律上的权利,这样也是不公平的。
质疑归质疑,此举还是给郑律师带来了无限的商机,自网站6月19日正式开张以来,每天点击数量都在200次以上,登录网站的人数已经有两万多人。 郭敬波
观点一
婚姻道德观念令二奶维权遭受非议
王建军(郑州大学法律硕士):配偶权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又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在法律产生之前,婚姻关系已经存在,法律产生之后,人们用法律来诠释配偶权,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妻对夫”的权利。其实婚姻关系并不仅是夫妻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和整个社会道德产生之前,人们为了争夺配偶而发生冲突甚至残杀,当这种频繁的冲突使人们最终意识到终止冲突才是最佳选择的时候,他们就默认一种互不侵犯配偶的契约关系,就形成了婚姻制度的萌芽。所以说婚姻制度最基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两性之间的合作,而是通过稳定的婚姻关系来限制争夺配偶的竞争。
很显然,二奶的出现破坏了历史长期形成的和经法律固定的“一夫一妻”制度,破坏了婚姻关系,所以被社会和法律所不容。
自发的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自足性,无须借助于外在的强制力来维护。在婚姻家庭领域,道德的适用范围要比法律宽泛得多,维护婚姻制度的监控机制和惩罚机制就内含在制度之中。在婚姻内部,丈夫盯着妻子,妻子盯着丈夫,无论哪一方做出不检点的行为,对方都要让其吃尽苦头。在婚姻外部,人们也并不只是袖手旁观,而是在背后编织一种对越轨者极为不利的舆论。而婚姻制度长期作用内化到人们的心里形成一种道德观念,使人们对某些违反婚姻制度的行为产生羞耻感和负罪感。这三方面促使人们尽量按照婚姻道德去塑造自己的人格形象,不加掩饰地暴露自己放荡不羁的品行必然会招致社会的敌视。
相反法律在婚姻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在男女平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婚姻契约和离婚制度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监控力,包括对二奶惩罚措施的法律构想难以成形。家庭的永恒性只能求助于道德,即个人自我约束和社会道德的威慑力。
正因为婚姻道德在婚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们对婚姻道德的制约作用十分敏感,一旦有人越轨,很快就会引起舆论哗然,人们就会非议、谴责,连亲友都感到有失脸面。而且道德观念具有感性、单向性,任何与这非议及谴责不同的声音和做法也同样会受到谴责,所谓的“为虎作伥”、“同流合污”等就是这个道理,因此为二奶维权遭到非议也就在所难免了。
观点二
二奶不因道德瑕疵而丧失正当权利
孙健(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二奶无疑有悖道德,从此角度讲,二奶应受谴责。但法律的作用并不在于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并对某种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制裁。从法律上说,二奶首先是人,是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她也应享有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等。
对于有包二奶行为的当事人来说,两者间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均受法律同等保护。对于两者之间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关心的只是其本身是否合法,而不是考量是否合乎道德。对于二奶维权,应当依照法律而非道德进行评判。
在二奶遭遇的案件中,有许多是要求二奶返还财产的。根据“公民法无禁止皆自由”的法治精神,我国法律并没有“当事人不能接受已婚者给付财产”的禁止性规定。二奶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有接受他人(包括包二奶者)给付财产的权利。而在一些二奶因为子女抚养的维权案件中,向包二奶者要求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合理的请求显然也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再者对一些二奶来说,其可能并不知对方是已婚者,或者是受到胁迫不得不当二奶,这样的二奶其实也是受害者,其依法维权,不仅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社会也应当给予理解和宽容。
正如我们不能认为保障一般违法者、犯罪嫌疑人等非善良公民的人权就是鼓励违法犯罪一样,维护二奶的正当权利同样也不意味着纵容更多的女人去当二奶。在现实中,不少身为二奶的女性,由于忌惮社会的指责,当她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其实,这时候她们最需要的是与他人一样有权利获得社会和法律的救济,而不是被社会和法律无情地抛弃。
观点三
二奶维权是与包二奶者的法律博弈
何向东(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其实,我觉得二奶维权本身应当是二奶与包二奶者在法律和道德上的博弈。而人们之所以争议,主要是将矛盾转向了二奶与合法的妻子,觉得合法的妻子更值得同情。由于二奶的出现,会使合法的妻子受到身心的背叛,而且还可能在财产上也遭受损失。但是,因此就不支持二奶维权,恐怕会让包二奶者“不当得利”。
不可否认,包二奶的行为会侵害婚姻家庭中合法妻子的权益。但在包二奶行为中,对二奶来说,则有可能也是受害者,比如有二奶并不知道对方已有家室。当我们把矛盾点集中在二奶和包二奶者身上时,试问:在二奶要求维权时,难道二奶不值得同情,包二奶者倒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当然应当承认,有些二奶是冲着对方有地位、有经济条件才和男方“恋爱”的,所以她们的行为在本质上来说就不对,破坏别人的家庭,为人所不齿。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二奶“自找”的烦恼,法律不支持固然能让人感到快意,可是反过来想想,如果让包二奶者因为二奶动机不轨就可以“得人”不“失财”,这对二奶来说是否公平呢?
其实,对于二奶维权来说,如果支持二奶,可能会像一些人担心的那样,助长一些女性插足他人家庭的现象,可是因为同情包二奶者的合法妻子,就不支持二奶维权,让包二奶者以“保护大奶合法权益”为由,既能包玩女人,又能“财产不失”,恐怕其结果更坏。
所以,我觉得对于二奶维权来说,如果得不到法律和道德的支持,无疑就意味着一个包二奶的男人,不但可以得到二奶的“人”,而且在金钱方面也不会有任何损失。这会带来社会误解,造成恶劣影响。
观点四
“包二奶”概念模糊对法律的调整提出难题
宋长青(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与道德的感性与单向性相比,法律更讲求理性与平衡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立法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平等,在诉讼中要经过同样法律程序。二是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所以即便在法律上具有不正当性的犯罪嫌疑人,依然享有申辩与获得辩护的权利。
但是人们还是往往用道德视角去观察和评判一些法律问题。如在辩护制度建立之初,人们对刑事辩护人的工作性质以及法律作用不甚了解,认为辩护就是“替坏人说话”,因此也给予道德谴责。在媒体上曾有这样一篇文章:《“二奶”缘何敢上法庭维权》,认为二奶脸皮厚,明明知道不道德还敢上法庭。从法律的角度,连杀人越货的犯罪嫌疑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二奶又为何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反倒是作为二奶者,由于顾忌社会道德指责,不愿因为诉讼而公开自己的特殊身份,所以更倾向于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的方式来息事宁人。
包二奶只是一个社会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它实际上包含事实婚姻、非法同居与重婚三重法律关系,其模棱两可的概念对法律规范的调整提出了一道难题。在国内发生的几起有关二奶案件,无不引起了法学界的巨大争议。如曾有一起判决将包二奶者为二奶买的房子“没收上缴国库”,显然是混淆了行为违法和标的物的关系。而在一起二奶接受遗赠案件中,法院判决“遗赠人的遗赠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属无效行为”。有学者反驳这种判词,认为“遗赠自由原则毕竟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只是基于社会妥当性考虑对其进行的修正,因此遗嘱的意思不能简单地遭到一概否认”。
道德评断不能凌驾于法律判断之上。鉴于社会对二奶的评价、二奶对自身维权意识的漠视、司法实务界对涉及二奶案件的适用法律的模糊,说二奶是弱势群体并不为过,为二奶维权也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责任编辑:车东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