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之郎投资部原经理被判13年
全省十大商业贿赂案之一宣判,认定周明华受贿及侵占他人财物600多万元
案情梗概
2003年12月11日和19日,周明华冒用他人名义分别收取了世纪公司汇入的“客户开发费”150万元和50万元。
2004年底,世纪公司为延期还款,从2005年2月至5月,给予周明华7笔好处费共333.56万元。
2005年7月8日,周明华向公司董事长李永军交代了收受世纪证券有限公司送的好处费的事实。
2005年7月22日,周明华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2006年8月2日,周明华遭起诉。
2006年10月17日,阳东法院作出判决。
本报讯(记者柯鸿海 南方日报记者张建明 通讯员陈胜龙 关天国)记者日前从阳江市有关方面获悉:阳东县人民法院10月17日作出判决,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原经理周明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3万余元,并将他人代为保管的9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占罪判处周明华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处房产。据悉,该案是全省近期查办的商业贿赂10大典型案例之一。
据介绍,2003年9月8日,周明华被民营企业喜之郎公司(注册地为阳东县)聘请为投资部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周明华的工资在喜之郎公司属下的深圳市稳智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领取。2003年12月,周明华代表喜之郎公司与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协商托管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事宜,双方于2003年12月12日和18日签订了两份资产的托管合同。洽谈中,世纪公司韩某向周明华许诺,协议签订后,世纪公司可支付业务介绍费给周,1亿元国债托管的介绍费是4%即400万元,5000万元企业债券托管的介绍费是3.6%即180万元。周明华为收受这些业务介绍费,于2003年12月11日和19日冒用路某桂的名义与世纪公司私下签订两份“合作协议”,并于同年12月18日和24日分别收取了世纪公司通过路某桂账户汇入的“客户开发费”150万元、50万元。周明华将200万元贿赂款取出后用于其个人购买股票。
2004年底,托管到期,世纪公司希望延期还款,韩某向周明华许诺还可以给一些好处费。2005年2月至5月,周明华先后收受了世纪公司通过易某慧、陈某梅账户汇给的好处费7笔共333.56万元。案发后,周明华退出赃款共5459041.59元,此外,公安机关还另追回赃款780147.26元。此外,周明华还将他人代为保管的9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10月17日,阳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周明华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533.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周明华还将代为保管的961647.26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侵占罪。鉴于周明华案发前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