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行业标准,质监部门无法检验机器效果,消费者无法提供退货依据
本报讯(记者 邹智威) “我就是因为相信甩脂机的广告,花3000多元购买了一台甩脂机,一个多月后就听说,甩脂机不但不能减肥,长时间使用可以导致功能紊乱,我立即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 ”22日,孔女士打电话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在走访中记者发现,广告被禁播的甩脂机,目前在长春部分商场仍有销售。不过,价格比原来便宜了一半多,摆放位置也从显眼的地方转移到角落里。“原价3960元/台,现价1980元/台”、“原价4500元/台,现价2100元/台,这两款机器都特惠。”某商场销售员说,“不要相信媒体报道甩脂机能把消费者甩伤的事,那是由于没有掌握使用的方法,没控制好运动时间。”
据介绍,自从甩脂机被曝光没有减肥效果后,这个柜台就没有再进货,只想把剩下的几台低价出售。对于在8月份之前购买的顾客,她表示不能退货。原因很简单,“我们必须有确切的证据,比如来自医院方面因为使用我们的机器而导致身体出现功能紊乱等病症,否则一概不退货。”
8月初,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以广告虚假宣传为由禁播甩脂机广告后,中国消协发布“消费警示”,甩脂机不具有减肥疗效,相反会对身体有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退货问题遭遇“尴尬”。
“要想退货必须有相关部门鉴定”,这是不予退货时消费者听到的“主要原因”,记者从长春市消协了解到,迄今为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没有出具甩脂机属于不合格产品的定论,所以,消费者拿不出依据说明退货的理由,或由于产品问题而造成身体损害。
省质监局相关人士说,“对于健身器材来说,国家尚无相应的行业标准,所以我们只负责检验机器的质量,对于它的效果我们无法检验。”
长春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则表示:按《广告法》规定,医疗器械宣传不允许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疯狂甩脂机不是医疗器械,只是一种健身器具,此举违背了《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以上两种产品在营销中有虚假宣传行为,应该立刻予以改正,并给予消费者应有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