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吉林省将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安阳 记者 刘桂杰/报道
本报讯为提高预征青年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日前下发。《意见》规定,今后将要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标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应高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每1名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每年不低于4000元。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财政负担
《意见》提出,我省将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标准达不到4000元的,由省财政补助700元;每1名城镇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标准为每月15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0元。省财政的补助资金由省政府征兵办、省民政厅核准农村、城镇入伍人数,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下拨给各市(州)、县(市、区),各市(州)、县(市、区)承担的资金应同时到位,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对征集入学前为我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除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农业、非农业户籍类别享受规定的待遇政策外,服完义务兵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1万元。发放方法由省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将核准点名单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知有关县(市、区),由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凭征集地《入伍通知书》、《在校大学生士兵优待安置证》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同类别户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审核和发放办法执行。
退役自谋职业安置金提高
城镇义务兵退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均工资的两倍确定。各地对选择自谋职业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复员或转业士官、立功受奖或伤残退役士兵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自谋职业人员多的财政困难县(市、区),省财政在安排补助时给予适当倾斜。
逃避服兵役要查处
调整后对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在校大学生入伍特殊优惠政策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办法,从2006年12月1日入伍的新兵开始实行。要把优待和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纳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岗位目标责任制,纳入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范围。
《意见》提出,要加强地方性兵役法规建设。紧密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形成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明确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作用、职责、工作程序和方法,界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等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量化处罚标准,细化惩处办法,形成上下衔接、系统配套、切实可行的兵役法规政策体系。严格按照农非比例实施征集,不得擅自扩大非农业农村户口义务兵征集比例,对拒绝或逃避服兵役的适龄青年、拒不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要严肃查处,确保依法征兵到位。(中国吉林网-城市晚报)[责任编辑:实习生高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