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底,开展为期3个月的司法鉴定执法检查。这是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一年来,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有学者认为,这次执法大检查的根本目的是构建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新体制。
在此之前,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正式宣告成立。霍宪丹局长给正在构建的司法鉴定新体制下了这样几个定语: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两个法系先进经验,与中国的诉讼制度相结合。
10月20日一大早,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所长郭岩来到办公室简单安排了一下工作,就驱车前往北京市司法局,参加一个特殊的会议。会议的名称叫“司法鉴定执法、执业大检查”。与郭一样,整个北京市仅有13名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来参加今天的会议。
“我们是按照司法部的统一要求,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一周年了。”北京市司法局的欧阳先生对记者说。
记者看到,《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被加上了“特急”标志,这次检查的成效如何,司法部认为有“三个关系到”: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在这‘三个关系到’中,确保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构建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新体制,才是司法部这次执法大检查的根本目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记者说。
也是10月20日下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导卞建林应司法部邀请,参加《决定》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卞教授非常支持和赞成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新体制,认为“统一是《决定》的灵魂”。在这次座谈会上,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有一个一周年工作的汇报。霍宪丹告诉记者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按照中央要求,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由司法部牵头,政法各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共同配合、共同支持、共同推进,要在明年十七大之前,完成中央确定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目标。”
新体制的受益者
说起司法鉴定新体制,郭岩认为,他们是新体制的受益者。“2003年的时候,我申请到了一个课题,叫《颅脑损伤司法鉴定标准与临床医学诊断标准一致性研究》,首都医学发展基金给了10万元经费。多年来我们一直给有关部门出具专家意见书,有关部门根据我们的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结论,所以从2000年开始,我就想,我们为什么不能自己建立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这样不仅能给医院带来效益,还可以拓宽医院业务。”
郭岩的想法虽好,但却遇到了难题。“当时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分布在公、检、法、司等机关内部,或者是在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一家医院要想成立一家司法鉴定机构根本不可能。我们就联系了一个单位,想挂靠,人、财、物都是我们出。正在这时,我看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一对照,我们自己完全可以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北京市司法局的效率很高,申请很快就批下来了。现在,我们在《北京市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排名第一。自去年9月28日到现在,我们做了300多例鉴定了,都是主动找上门的,至今没有出现一例差错。”
目前,郭岩是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的法定代表人,旗下有5个主任医师,3个副主任医师,他自己担任主任医师多年,最近又提交了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他们的执业范围是:法医临床鉴定。
“老百姓打官司,许多时候是在打鉴定。”郭岩对记者说,“最近,我们就接了这样一个案子。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们给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胡利斌做伤残等级鉴定。原来,常德中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次伤情鉴定是由常德中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做的,结论是I级伤残,但肇事方收到鉴定书后认为鉴定不公(伤残等级过高),申请重新鉴定,随后常德中院又委托湖南省高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第二次鉴定,结论仍为I级伤残。肇事方仍存在疑义,因双方当事人在鉴定结论上存在较大分歧,致使案件拖延了半年之久,无法结案。我们受理后,对被鉴定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查体,并据案情进行了细致、严密的分析、讨论,认为不符合I级伤残标准,勉强评定为II级伤残。因为各项数据指标摆在那里,所以当事人双方都很满意,法院很快就结了案。湖南的法官对我们非常满意。”
据记者了解,截至9月底,北京市司法局共批准了13家司法鉴定机构,类别涉及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三大类”。而全国共有司法鉴定机构1819家,司法鉴定人23400人。
新体制酝酿了八年之久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从八年前就开始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对记者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将‘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能赋予了司法部。”
据霍宪丹介绍,建国以来,为了满足侦查工作和打击罪犯的需求,我国逐步建立起一批以刑事侦查为主的鉴定机构,大多设在侦查机关。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加强民主和健全法制的需要,又陆续在审判机关、公诉机关和高校、科研机构内设立了一批法医、物证等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相比,与司法体制、诉讼法律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多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
第一,由于长期实行超国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加之受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政法机关之间在司法鉴定制度安排上还缺少必要和合理的分工和制约,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与鉴定职能不分,缺位、错位和越位的现象突出,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应有的客观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缺乏应有的中立地位和独立性。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见不鲜;
第二,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始终没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管理体制,司法鉴定活动缺乏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和统一要求;
第三,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明显滞后于司法鉴定的发展;
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配置社会鉴定资源中的调节作用,与部门多头管理之间存在着矛盾。
霍宪丹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司法鉴定自身应当具有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司法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的现象,也给当事人带来人、财、物上的巨大损失,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里程碑式的改革标志有三个,一是,1998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司法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二是,2004年底中央转发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三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霍宪丹认为,国务院、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三个文件对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从制度层面上解决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第[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