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有关精神,促进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保证从业人员职业稳定
《通知》规定,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到期后,实施特许经营,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将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给符合条件的现有客运出租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与客运出租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8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营权禁止转让。
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到期后,由所在客运出租企业与车主签订为期8年的管理服务合同。非车主个人原因,客运出租企业不得拒签。与客运出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客运出租企业要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证从业人员收入稳定
《通知》规定,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到期后,不再实行公开拍卖。取消运输管理费、客运附加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尾气排放检测费、综合性能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计价器检测收费标准等。建立和启动《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的机制》,降低经营成本,保证从业人员收入稳定。
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到期后,车辆产权属车主的继续归车主个人所有。在特许经营期内,出租汽车车主自愿退出市场的,由所在客运出租企业收购车辆产权,并根据新一轮市场经营预期收益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具体数额由客运出租企业和车主参照《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交易价格及补偿标准参考计算办法》协商确定。所在客运出租企业不收购车辆产权的,允许其他客运出租企业收购,由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车辆转为非营运的,由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企业应当参照预期收益给予合理补偿。
个人持有的在营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尚未到期的,允许到规定的出租汽车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购买者必须符合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允许车辆所在客运出租企业购买尚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及车辆产权。企业持有的在营出租汽车经营权尚未到期的,原则上不允许交易。
客运出租企业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应当向从业人员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严肃查处客运出租企业巧立名目的乱收费行为。行业管理部门适时组织实施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的出租汽车保险公开招标,规范客运出租企业代办保险行为。
免缴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通知》规定,新一轮8年特许经营期内免缴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