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者露营被洪水夺命
死者家属向“驴友”索赔35万
法制网讯 记者莫小松 通讯员黄彩云陈华婕今年7月9日,21岁的骆某与朋友一起到广西武鸣县境内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晚上遭遇洪水袭击不幸遇难。 其家长将梁某、陈某等13名“驴友”(旅行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骆某的死共同承担责任,并提出了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等约35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10月19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据悉,这是广西首例自助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等因素,且夜晚未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被告陈某是一个具有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骆某同团出游理应对骆某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其未提醒和要求骆某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竟无一人告知骆某紧急撤离。
各被告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自助游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自助游是集旅游和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由于骆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接受陈某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应由其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在庭审中,各被告坚持认为自己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无违法行为;造成骆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山洪暴发,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被告组织自助游的行为并非营利行为,原告与各被告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请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据了解,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作出专门的规范。法庭将对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认证后择日宣判。
自助游莫忽视风险
王保喜
近年来,相比随团旅游,人们越来越热衷于选择自助游,目标也指向那些特具探险价值的地方。然而随着人们旅游次数的增多和涉足地域的扩大,危险也伴随着快乐而来。如何将旅游活动中的危险系数降至最低呢?
出行前进行体检和了解所到地区的环境状况是不可或缺的准备工作。目的地的气候和地理情况、卫生状况、疫情特点、文化习俗、社会治安、医疗急救服务等情况均需了解。
旅游援助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末期的欧洲,目前服务范围已扩大到全球,其服务内容也由当初的为游客提供拖车服务等简单项目,扩大到现在的提供医疗援助、旅游及个人行政援助、咨询等广泛、全面的援助服务。
由于旅游援助的业务范围广泛,加上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面服务,在国外旅游援助服务相当普及。旅游救助传到中国时间并不长,目前国内的旅游援助系统尚不健全,亟待完善推广。
自助游人士出游前应购买保险,以下几种类型保险可供选择:
旅游救助保险是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游客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游客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保险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参加探险游和惊险游的游客最好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费1元,保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每位游客最多可买10份保险。保险期限从游客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和景区时起,直至游客离开景点和景区。(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