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定性出现严重分歧怎么办?在江苏扬州检察院———
警方可列席检委会直抒己见
法制网通讯员 费依
“请维扬区公安局案件承办人阐述意见。”
“我们认定李某涉嫌收购赃物罪的理由是:李已将赃物带离盗窃嫌疑人暂住地,实际控制了赃物,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 ”
“下面请检委会成员发表意见。”
“李某系在运输赃物称重结算的途中被抓获,并未实际完成收购,属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实施终了的未遂,应不以犯罪论处。”
……
这是10月18日上午,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一次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是该市维扬区检察院作出不捕决定,维扬区公安局提请复核的李某涉嫌收购赃物案。济济一堂的会议室中,两名身着警服的与会者格外显眼,他们是维扬区公安局的案件承办人和分管刑侦的领导。
李某涉嫌收购赃物案案情虽简单,公、检两家案件定性的分歧却是罪与非罪。在听取公安机关承办人阐述己方意见后,检委会成员结合犯罪构成和相关司法解释,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最终多数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应维持维扬区检察院的不捕决定。
“首先要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我们这样一个阐述不同意见的平台。通过列席检委会,我们对李某涉嫌收购赃物案的定性有了更清晰的法律理解。”来自维扬区公安局的承办人和分管领导在认真倾听了检委会成员的意见后,清楚了在案件定性上的认识偏差,由衷地接受了检委会作出的维持原不捕决定的结论。
办案民警也能列席检委会?扬州市检察院王方林检察长说,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的认识不同,公、检两家在案件定性上存在分歧并不鲜见,但以往由于沟通不够,双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甚至产生误解、埋怨,进而影响到工作上的合作。
为了体现公正执法的法治理念,增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透明度,提高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该院于今年上半年修订了《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其中特别规定讨论刑事案件必须“听取列席会议的案件其他诉讼环节承办人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意见”。公安民警列席检委会参与复核案件的讨论,是该规定的首次实施。(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