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记者王继然随着强调双向选择的就业观念深入人心,职员辞职炒老板的现象已非罕见。但是天津的一位女职员却没有想到,自己要为炒老板承担违约责任。近日,这位在单位未批准其辞职申请的情况下擅自离岗的女职员,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4万元及培训费300元。
原告天津市圣西林工贸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7月,原告与被告女职员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2005年12月,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双方还于2004年5月签订了培训合同,原告出资300元对被告进行了培训,并约定员工接受培训后,应在本岗任职二年以上;任职不足两年的,应偿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2006年2月,原告因故对被告作出了处罚决定,被告于同年3月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并很快离开了公司。但原告未批准被告的辞职,并当面通知李某,而李某未继续工作。数日后,原告书面通知被告到岗工作,并告知不到岗的后果。李某收到上述通知后,仍未返岗工作。原告遂于2006年4月向被告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同日签收。
天津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经协商续签了原合同,在补充约定事项中,双方没有新的约定,对此应认定双方均同意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在原合同中,双方对违约责任及计算方法做了明确约定,且原告制定的《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规定》也对此有明确规定。该管理规定已经被告签字确认,故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未获批准后擅自离岗,且经原告两次书面通知其返岗工作后,拒不返岗,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原告的管理规定,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双方的约定及公司的规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