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李晓明通讯员顾建国报道随团旅游途中突然发生车祸,曾女士竟走上了一条不归路。痛失爱妻的林先生等亲属将上海东方旅游公司告上法院。
今年1月,曾女士与上海东方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一份《旅游合同》,约定随团至云南省昆明、大理、丽江等地进行春节8日游活动,曾女士按约支付了旅游费4800余元。 大年三十,曾女士告别家人随团而去,当旅程进入第4天,曾女士乘坐的云南省旅游汽车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从香格里拉驶往丽江时,由于车辆失控与公路右侧山体相撞,曾女士不幸身亡。经当地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客车驾驶员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属一方过错,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旅游公司作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有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曾女士在随团旅游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而身亡,旅游公司未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曾女士购买了旅游公司销售的旅游服务,旅游公司是保障曾女士人身安全的主体。旅游公司与具体承担运送游客义务的云南省旅游汽车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成为被告不承担赔偿义务的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上海东方旅游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人民币4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