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0月23日讯(记者岳嵬)买了新房并已入住,厨房里的煤气管道迟迟不能供气。乔迁的黄女士一家,面对不能开火的尴尬冒出一肚子火。为这,黄女士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日前,法院认定送气到户是燃气公司的责任。
法院查明,黄女士于2004年底与开发商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公司(简称宝安集团)签订合同,购买了该公司江南城一期的一套住宅。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2005年4月,并约定交付之日“煤气管道安装到户”。
2005年5月,宝安集团通知黄女士办理入伙手续。同年6月4日,宝安集团交房并交了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同日,黄女士向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交纳安装费3000元。而黄女士入住后却发现,家里的煤气管道不能供气。直到同年11月26日,黄女士家的煤气管道才通气。
正常生活因不能开火而被打乱了数月之久,黄女士一气之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她认为,宝安集团在交房之日却不能供气,已经构成了违约。
一审查明,该小区一期的煤气管道在2005年3月已安装到户,但位于市内的部分公共管道所经路段,因市政建设而无法施工,使得小区无法通气使用。
对此宝安集团称,发展商的责任范围是负责将小区内的各户业主内的煤气管道与燃气公司公共管道的接通,并不负责燃气公司公共管道的安装。
一审认为,双方约定交付之日“煤气管道安装到户”,指的并不是达到使用条件,至于送气到户,属于燃气公司的职责范围。为此,一审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请。
黄女士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煤气管道安装到户”的理解存在歧义。该院认为,“达到使用条件”应是煤气管道安装到户的目的。至于能否供气,所涉因素除开发商应提供小区内煤气管道的铺设外,还应包含燃气公司的公共管道铺设等因素。从交易习惯看,开发商仅负责请求燃气公司铺设小区内煤气管道的义务,铺设公共管道并非其义务,燃气公司直接向黄女士收取管道安装费,也证明了这一事实。遂二审驳回了黄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