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0月23日讯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中区检察院获悉,4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因粮食补助费等分配问题将原户口所在村村委会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他们申诉至检察机关。近日,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支持了他们要求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权利的部分诉讼请求。
1999年,济南市市中区某村的李霞等4人分别考入4所大、中专院校。上学时,4人将户口迁到就读学校。因为4人原户口所在村土地于1999年被征用,村民每年都享受土地补偿费和粮食补助费的待遇。2002年,四名学生毕业后因难于就业,又先后将户口迁回村里,处于待业状态。但今年村里发前几年的土地补偿费和粮食补助费的时候,村委会以他们已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土地补偿款和粮食补助费。
李霞他们百思不得其解,村里退伍军人以及在村里落户的养子女都享受和本村村民同等待遇,自己读了大学为何就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呢?为讨个说法,他们将村委会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霞等4人虽然出生于该村,但按现行国家规定,4人已具有国家干部身份,而不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毕业后也不再是集体组织成员,故不再享有土地补偿费等分配权,驳回李霞等的诉讼请求。4名学生不服判决,申诉至市中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并结合地权进行考虑。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规定,可以认定4名大学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李霞等4人入校读书,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其生活费或学费主要依靠家中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因此,4名大学生仍应享受村民待遇。该案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依法再审后,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原审被告济南市某村委会给付原审原告李霞等4人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的粮食补助费各500元。对于土地补偿款问题,法院判决认为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不予处理。
办案检察官认为,产生此类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原因,突出表现在村民自治权行使不规范,村规民约等土政策在制定中缺乏强有力的审查与监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分配事务,对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等主体是否享有权利处理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