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颁布
严控受保护长城段内工程建设
法制网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李立国务院近日公布了《长城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这一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段落内进行工程建设。
条例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审批。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条例强调调动社会力量: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被确定为保护机构的利用单位,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报告;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