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邦涂料有限公司的产品图形标识,与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的相似,因而引发了诉讼。昨天,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可邦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销售可邦公司产品的鼎富公司亦构成商标侵权,两者需向立邦(中国)连带赔偿9万元。
原告立邦公司诉称,立邦漆商标及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被告可邦公司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原告的图形驰名商标极其近似,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鼎富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涂料油漆销售商,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图形标识是原告的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可邦公司的侵权涂料油漆产品,具有明显主观过错,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经比较,可以认定可邦公司的图形商标和立邦公司的图形商标,在图形上构成近似。可邦公司在明知原告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在其产品包装和宣传中,以不适当的方式使用图形标识,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被告鼎富公司销售可邦公司侵权商品、散发侵权产品宣传单,也构成侵权。
此外,可邦公司的行为可以视作借“立邦”的商标知名度和商誉,“搭便车”以达到获得竞争优势、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对立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