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爱娣)昨天,市法制办就《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如果其水质供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罚3万元;另外,如果供水设施发生故障,而供水单位未在24小时内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最少要罚1万元。
饮用水不合格最高罚3万
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建设施供水主要是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高校等自己建的供水设施。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办法,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手续;供水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在正常供水状态下,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要保证不间断供水,定期检验生活饮用水水质,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停供水24小时最少罚1万
根据办法,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制订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采取措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停水通告,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水质事故的,应当停止供水,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如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停水24小时以上未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井周围30米禁放垃圾
针对水源地环境,办法规定,供生活饮用的水源井周围半径30米以内,禁止建设与取水无关的建筑物;堆放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挖砂,取土,挖设渗坑、渗井,铺设污水渠道、管道;以及其他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擅建自供水设施可罚10万
办法还提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禁止新建自建设施取水或者已建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地下水超采区、水厂核心区周围的水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文物保护区严格限制新建自建设施供水或者已建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
办法明确了自建设施供水的审批程序。办法规定,未获得取水许可证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农业灌溉、农民生活用井全部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破坏自建供水设施的,应当负责赔偿,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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