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日报》报道22日,记者从广东省阳江市有关方面获悉:阳东县人民法院于10月17日作出判决,原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周明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3万余元,并将他人代为保管的9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占罪判处周明华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处房产。 该案今年7月25日曾被广东省纪委向外界公布,并成为该省近期查办的商业贿赂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003年9月,周明华被喜之郎公司聘为投资部经理,负责该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
2003年12月,周明华受喜之郎公司委托,代表喜之郎公司与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协商托管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的事宜。
其间,周明华两次向世纪公司收取“客户开发费”共计533万元。2005年7月,周明华在向公司董事长李永军汇报1亿元国债托管的事情时,交代了收受世纪证券有限公司送的10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半月后,周明华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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