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获悉,为进一步便利企业贸易资金的使用,加强对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我省将有近3900家企业获得便利。
据了解,近年来,有个别企业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采取预收货款形式进行变相融资和投机活动。为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动异常企业的监管,同时进一步便利合法经营企业的外汇收支活动,外汇局决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通知》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关注企业”名单,须经严格审核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但对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收汇单位,以及一年内贸易收汇与同期应收汇的差额绝对额较小的单位,可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通知》加强了对贸易收汇的退汇管理,尤其是对汇入后又退回的款项,要求收汇单位向外汇局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出具的关于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情况的书面证明,切断不明资金流入套利后回收的渠道。(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