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 余皓 通讯员 国华实习生刘小娟)襄阳来汉打工人员姚某在搬运货物时中毒身亡,3家相关单位均认为自己无责,理由很简单:托运货物不在国家危险品或剧毒化学品目录上。所幸的是,律师找到了该货物有毒的证据。
前日,姚妻章某再次来汉,委托代理人申请强制执行。
章某含泪向记者介绍了事发经过:姚某在武汉一家物流公司当搬运工。去年11月19日,武汉一家货运部将一批“涂料”交该物流公司运到南京。“涂料”是湖北一家制药公司生产的,装在大塑料桶内,桶外没有任何标志。搬运中,有的桶往外流刺鼻的液体。货搬完后,姚某就口吐白沫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结论为:姚某在运送化学品氟乙酸甲酯过程中,发生急性中毒死亡。
章某多次找上述三单位协商索赔,但三单位互踢“皮球”。三单位还有一个共同不担责的理由:氟乙酸甲酯不在我国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名单》(2002年版)中,那意味着姚某中毒另有其因,与三单位无关。
无奈之下,章某走进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今年1月,接案律师潘国华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氟乙酸甲酯的毒性作出说明。该中心分析后得出结论:氟乙酸甲酯属于剧毒及危险化学品。
随后,章某将三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今年7月,法院采信了该物品有毒的证据,判决三单位共同赔偿11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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