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在手术后并发急性腹膜炎,医院却未给予及时检查治疗。在诉讼过程中,医院拿出术前协议书,指出其中已明确告知原告可能导致的并发症,因而认为自己并无过错。近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应给予患者赔偿。 这一判例说明,术前协议书并不能免除医方的过失责任。
2004年2月12日,原告张某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做了子宫肌瘤切除术。原告说,术后,她感觉下腹剧烈疼痛,大便有血。次日清晨,她反映给查房的大夫,但对方没有重视。中午,出血更多,家属多次找医护人员反映,但无人理会。14日,查房发现张某贫血,经B超检查,发现肠管蠕动消失,被诊断为急性腹膜炎。张某15日至17日一直便血,18日晚,又便血一次,端着便盆找大夫,被告才给张某插尿管治疗。
原告于3月2日出院,出院两天后,腹痛难忍,去另一家医院,被诊断为麻痹性肠梗阻。后来又反复入院两次,现仍在进行理疗、中药治疗,不能工作。
原告认为,被告在做子宫肌瘤切除术时,出现技术过失,造成与子宫壁相邻的肠壁损伤,且被告违背职业道德,对原告术后多次反映便血之事不予理睬,更未及时检查治疗,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5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辩称,术前,手术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原告,盆腔感染为并发症,可蔓延至腹腔,导致急性腹膜炎,原告所称被告的种种过错,都是原告的主观想象和猜测。
法医临床分析意见书认定:被告延迟了对原告腹膜炎的治疗时间。
法院认为,被告在此事中存在医疗过失,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000元,误工费、护理费等2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