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五部委的一纸通知,让商场超市乐不思蜀的“进店费”、“店庆费”套上了“紧箍”。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进店费”能否取消存在很大疑问。
来自山西的蒋先生,常年在山东销售山西醋,他对商家收取的进店费已经习以为常了。 “羊毛出在羊身上”,蒋先生将超市的各种杂费算在商品价格上,“大约得提高零售价三成吧!”
一家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大卖场所收取的“进店费”等费用已占到供应商总销售额的8%-25%,最高可达35%。这部分收益已经成为超市利润重要来源。“如果取消了,大部分超市可能要亏损。”
“即使取消了进店费、店庆费的名目,商家还会研究出更多其他收费名目,不要指望商家在这点上有太多的仁慈。”一位熟悉超市经营的专家告诉记者:“这些零售巨头会更改合同,把所有收费条款都写到合同里。这样一份带有‘霸王’意味的合同摆到厂家面前,如果厂家不签,那就失去了在该超市继续经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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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店费、店庆费下月取消
近日,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颁发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零售商不得以店铺改造、装修为名,向供应商收取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如果未提供促销服务,也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费用。
同时禁止收取的费用还有: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