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95.3%的永乐股东接受了国美的收购建议,国美永乐合并案尘埃落定,北京大中电器昨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宣布,与永乐解除协议,并已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没收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据悉,这是大中电器在永乐投身国美“怀抱”之后作出的最终表态。
本报记者张良
大中电器表示,10月17日已向上海永乐电器发送正式函件,书面通知对方依法解除于2006年4月19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10月18日,大中向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鉴于永乐违约,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并没收定金。
大中认为,公司此举系依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永乐违约在先、致使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的前提下,大中只需要书面通知永乐,双方合同即被依法解除,且不影响大中电器对上海永乐违约责任的追究。
双方合作中止
“当初大中与永乐合作的目的,是要增强与国美的竞争力,而绝不是与国美的合作!”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坚定地说。他同时表示,永乐的这一做法,不仅使永乐集团包括上海永乐丧失其经营主体地位变为国美电器的子公司,使此前大中与永乐所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主体发生质的变化;而且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者国美电器的合作。
大中电器称,事实上,自永乐与国美宣布合并后,大中电器多次提出就解除战略协议进行协商,并且双方就此起草了相应的法律文件,此次书面通知永乐解除协议,系大中电器对此事件的最终表态。
“分手”是必然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主任陆刃波指出,大中电器与中国永乐的“分手”是必然的。大中之所以提出要和永乐解约,是因为大中意识到其与永乐之间于今年4月签署的这份合作协议已严重阻碍了公司自身的发展。既然永乐与大中签订了合作协议,永乐就不应该再去和国美合并,无论从道理上还是从法律上看,永乐的确是违约了,大中提出的要求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至于1.5亿元的违约金是否应该退还给永乐则要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而定。
永乐回应
单方面解约本身就是违约行为
本报讯(记者张良)对于大中单方面宣布与永乐解约,永乐方认为:大中的解约理由缺少法律依据,且未经仲裁机构判定,因此大中无权代替仲裁机构判定其可与永乐解约,这种单方面解约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对此,永乐将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永乐同时表示,永乐与大中的《战略合作协议》不存在任何无法履行的问题。首先,双方《协议》的甲方是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并非永乐香港上市公司,因此协议甲方主体并不会因香港永乐与国美的合并而改变。也就是说,永乐香港上市的母公司是否退市与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关。
其次,永乐与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履行协议,因此即使国美与永乐合并,一样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权利。作为永乐,已按协议支付大中1.5亿定金,认真地履行了合同义务。针对大中多次不负责任的行为,永乐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大中,并可以按协议要求大中赔偿最多2-3倍的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