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10月24日电 2007年元旦开始,凡来武汉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可获得现金奖励和税收优惠。
据《长江日报》报道,武汉市23日正式对外公布了《促进外资金融机构来汉发展的政策意见》。 这个意见包括八项优惠政策,其主要内容是:
设立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人民币。从2007年起由市财政安排预算,专项用于鼓励、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400万元人民币;
对在本市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外资金融机构新购买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2010年之底前按房租市场指导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参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自赢利年度起3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参照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在2010年底之前,外资金融机构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农户发放贷款,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积极支持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本市法人金融机构,优先向其推荐地方优质融资项目。外资金融机构引进国外企业来本市投资的,按照武汉市关于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外资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经市人事、公安部门审核批准,按政策解决高级管理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并由教育部门在其子女入园、入学等方面提供方便;
人事、外事、公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外资金融机构人员出国及赴港澳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外资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等提供方便。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