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新网10月24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7年1月开始施行。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新《办法》实施简并征期,最大程度的简化了税款征收程序。
他解释,简并征期是将定期定额户若干纳税期的应纳税额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最大程度简化了税款征收程序。新《办法》第十六条对有关简并征期的问题作了规定:
他表示,采取简易申报和通过银行划缴税款相结合的方法后,在银行网点较多的城镇,不需要实行简并征期。只有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才有必要实行简并征期的方法。
对于简并征期期限,该发言人指出,由于各地城镇化程度不同,税务总局不对简并征期的期限作统一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他还表示,考虑到简并征期的适用对象大部分是经营规模较小、纳税数额不大的定期定额户,所以将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规定在最后一个纳税期。 (责任编辑:梅智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