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0月24日电(记者刘林、储国强)在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部分负责人违纪违法案中,涉及北京金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刘建生合同诈骗一案23日二审审结,陕西省高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16日,北京金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农电局直属的科投公司签订了《金石国际大厦A座项目合同书》,陕西省农电局支付给北京金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建楼的合同总价款为2.3亿元(后追加为2.69亿元)。刘建生在合同中承诺,该笔款项只能用于金石大厦A座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随后,刘建生将用于金石大厦A座的建设投资款1.17亿元,为自己建成了金石大厦B座,并将金石大厦B座和4200万元投资款据为己有。司法机关在2005年对有关陕西省农电局领导经济问题进行调查时,刘建生又指使其手下财务人员做假账,夸大建筑资金、购置设备、安装费用,把金石大厦2.69亿元建设费用虚增为4.1亿元,借以掩盖非法占有陕西省农电局资金为其建设金石大厦B座的犯罪行为。
今年6月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贪污、挪用公款、行贿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刘建生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刘建生不服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刘建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