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成本能否“阳光化”的议论如同一枚炸弹,在市场内掀起不小的波澜,至今余波难平。上周五晚,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发表最新“博文”,表示开发企业受法律保护,没有必要、也不应公布自己的成本。
任志强引用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的分析报告,认为房地产开发特殊的收益分享方式,是造成社会形成房地产业属于暴利行业这一“误判”的重要根源。 例如,消费者往往认为,除建设成本外的相关税费收益也归房地产企业所有,而实际上这部分是交给地方政府的。
任志强指出,公布房屋价格的构成及各种构成所占的比重,是可行的,但公布各企业的详细成本,则是另一码事。而我国现行法律中,都没有对房地产价格的确定和成本的公布作出规定与约束,商品房在法律法规中,也被明确界定为市场调节价格的范围。所以,社会舆论要求公布成本,违反了现行法律对经营者权利的保护。“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产品,理所当然应受到社会的和公众的监督。但商品房不是法律规定的这类公共产品,因此无需公众的监督。”
荒岛房产工作室市场研究部副经理闵益飞对记者表示,“商品房的定价主要还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而且,如果做不到完全透明、真实的信息公开,在抑制房价等方面的效果恐怕也不大。当然,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还是重要的。”《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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