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采访中,我们发现讨论多时的明码标价在上述卖场仍未推广。昨天,记者再次拨通了海淀区发改委价格举报热线电话,相关负责人在电话中表示:“市场定价就是商家定价,没有详尽的法规可以约束其卖多少钱。像刘先生这样的投诉案例我们接到很多,也有通过法律途径诉讼的,但是,从我们目前掌握的案例来看,我还没有看到一个成功的案例。这的确是个难题,现阶段只能通过媒体和一定渠道呼吁消费者购物时要货比三家、讨价还价。”目前他们正在做市场调研,计划要在电子卖场强制推行明码标价行为。若商家违反规定,将受到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消协说法
发票写明L6就没辙
记者拨通消费者协会热线96315后,工作编号为127号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发票上开的是L6,那么只能通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调退换货。
因为市场的买卖是自由的,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无法证明自己是被误导或被欺骗的,就只能自己认了。对于商家牟取暴利的额度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可以认定的,归根到底价格是开放的。
工商说法
30%限制消法无规定
工商12315热线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听完记者的情况讲述后回答道:“这种事情我们也没有办法,消法中也没有规定商家销售的商品超过市场零售价30%以上属于暴利,你要是觉得有必要可以咨询一下发改委12358。”
发改委说法
事发现场音视频可做证据
发改委12358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你说的这位消费者的遭遇,从商家的销售手段来看可以看作是价格欺诈,但是需要消费者举证。如果有购物时现场的音频或视频资料,可以通过我们与电子卖场的市场部及商家协调解决,但必须是当时取证。”
记者接通价格举报中心电话后,被接线员转接到海淀区发改委价格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张先生在电话中如是说,实际上,电子卖场里销售的产品属于市场调节价,有别于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它完全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中关村内这样的投诉,他们一天能接到好几个,摊主以消费者要买的型号没货或以有更好的升级产品,转型换代品牌或其他品牌买家不知价格的产品推荐,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别说是500元钱,前不久就有个消费者投诉说,在卖场里买一个广角镜头,原价5000元左右,结果花了9000元。可是最后也没解决。
卖场说法
商家是“业主” 监管有难度
记者联系上该商城市场部的负责人杨先生,他在得知基本情况后进行了调查,但最后打来电话称:“这件事情拖得太久了,时间太长了。我们也查了消法,但没有找到超30%为暴利的相关依据。尽管是卖场的潜规则,但怎么把握,怎么认定及处理是个难题。
一般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在一两天内找到我们,我们可比照当时的市场售价,确认商家确实产生暴利,可以督促商家退回高出平均价那部分的款。我们会尽力与商家协调,看商家能不能赠送一些东西给消费者,如:相机包一类的。我们作为大市场的监管者也没有过多的权力去约束经营者,这些经营者本身也是卖场的业主。在此希望媒体帮我们呼吁一下,现在对于电子卖场市场如何规范的法规、制度、政策这一块还是空白,希望相关部门尽早出台相关制度。”同时,他透露,他们正在着手推行明码标价制度,近期将有所突破。
专家解读
两大难点挡住维权之路
本周日,记者采访到一位价格执法一线的专家陈先生,他表示,面对这些非常普遍的误导性购买纠纷,消费者通过一般的消费维权手段是无法保证自己的利益的。
一是取证、认证难。尽管现行的2001年颁布的《北京市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将“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定义为价格欺诈行为,但是消费者往往举证难。试想有哪位消费者在购物时会携带并使用录音笔或DV,同时对于这类证据的认证也有难度(有效的音频、视频证据需要很多的构成要素)。
二是政策法规未细化额度。依照现行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2.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但是,这里并没有对具体的超过幅度做出明示。
律师说法
普遍零售价取证是关键
国内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罗女士向记者表示,要认定价格暴利首先要具备的前提是:市场的普遍零售价1600元/台,是根据什么得出来的?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DC的市场零售价为1600元/台。同时,若该消费者的购买价格明显超过市场零售价,还可根据《民法通则》或《合同法》中“显失公平”原则:
1.消费者可以与商家直接协商,或者请消费者协会协调给予解决。
2.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购买,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最终确定该购买行为是否“显失公平”。
对于记者提出的什么样的才是有效证据的问题?
她回答,例如大中、苏宁或纠纷所在卖场的建议售价等。大中、苏宁的售价可以与电子卖场的价格比照,当然也有出入。不过,电子卖场的价格要有足够的证据,仅仅凭问问、或几个购买记录来确定是不够的。除非是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的其他销售点多为1600元或者以下。或查到同一商家在同一期间所售的同一商品价格为1600元及以下,而商家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是因进行促销和打折,都可以作为向消协投诉或法院起诉的依据。
记者观察
消费者可以在此止步
这是村里一套公开的秘密,正如一位老卖家龙先生说的大实话一样:“这村里可比不了那大百货商场、超市,一旦都明码标价了,那生意就没做头了。还不多是一竿子买卖,能多挣些是些。你不想想,谁买相机和笔记本会像手机那样常换常新呀,村里那么多店,不忽悠忽悠哪来的钱挣呀!”
就连相关管理部门也承认,像刘先生遇到的这类被欺诈行为,消费者无论是投诉、上门协商,还是诉之于法律等,都无法撼动这类行为分毫。
有人认为是价格不透明的卖场现状导致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伤害。但是,记者在一些正在实行该举措的卖场看到,店中明码所标的价格多是数月前、甚至半年前的价格,几经降价后,产品已由价签上的8000多元降到了3500余元。不明价格的消费者岂不又要掉入另一个明明白白的陷阱。归根到底,明码标价不是明码实价。在相关管理规定与制度空白的前提下,是对消费者鉴别能力的敦促,更是对商家诚信自律的考量。
市场赋予了这些电子卖场内的商家足够的价格自主权,他们可借此获取利益的最大化。一些不正当的销售手法,因消费者维权无门而渐变为难以惩治的“忽悠”招数。但是,这部分短视商家恰恰忘记了,自主经营模式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给你最大限度利益的同时,也发挥着优胜劣汰的市场自清理机能。消费者目前无法通过维权挽回应得损失,但试想一家恶名远播的商家还有哪位顾客敢上门花钱。消费者可以在这些无良商家门口止步,用“脚”维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