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商报】
太原市民将有望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商报讯
今后,太原市符合有关条件的个人将有望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昨日,交由太原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此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多种情形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以提取。这些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暂存账户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责任编辑:车东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