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晨报记者罗强)昨日,市商委转发了商务部等5部委24日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于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市商委官员有关官员指出,根据该办法,“零售商或供货商违反公平交易,有违法所得者,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达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也要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而下列行为,将被视为非公平交易。
零售商滥用自身优势,无正当理由将供货商所供货品下架或撤柜,以及强迫供货商无条件销售返利;限制供货商直接向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以节庆、店庆、开业等为由向供货商收取费用等12种行为。
供货商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商品;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
零售商与供应商应预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来源: 华龙网 2006-10-25 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