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0月24日讯(记者岳嵬)村里两次向村民分发征地补偿款,却没有阿军的份,原因是他的“养子”身份。为这,12岁的阿军将他所在的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终审判决阿军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和福利,并责令村民小组向他支付征地补偿款1.4万元。
1994年,刚出生不久的阿军,被海口市长流镇文森村57岁的吴老汉收养。当时老吴不懂得收养要办收养手续,但为阿军办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入户在文森村。此后,阿军一直由老吴抚养,两人相依为命。
其间,文森村的土地被征用,1995年和2005年,文森村民小组两次向村民分发土地补偿款,第一次每人分得9000元,第二次每人分得5000元,却都将阿军排除在外。老吴觉得这对阿军不公平,他认为,“孩子已经是文森村的人,村里应该将他与其他村民同样对待,孩子有资格分得征地补偿款”。
而村民小组的干部却认为,阿军虽被他收养,但并没有办理法定的收养手续,所以不能享受村民小组成员的待遇。无奈之下,老吴只好以养子阿军的名义,将文森村民小组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阿军与老吴双方虽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阿军自1994年以来,一直由老吴抚养,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且阿军已登记入户文森村,已经取得文森村民小组成员的资格,应当与其他村民平等的享有合法权益。由此一审判决,文森村民小组向阿军支付征地补偿款1.4万元。
文森村民小组认为,收养关系成立与否,应当以政府民政部门的登记为准,法院无权在审理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时直接认定所谓“事实收养关系”。为此,文森村民小组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军不仅与老吴之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办理了该村常住人口登记卡,这说明阿军已属该村民小组的村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款,应予支持”,阿军于理于法均应分得该村的征地补偿款。二审遂维持原判,驳回了文森村民小组的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