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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毕征 通讯员穗法宣
婚姻走到尽头,连婚纱照上的两个人像也要分道扬镳?看着婚纱照被前妻剪成两半,广州王先生认为精神、财产两方面都遭受了莫大的损失,故愤而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讨要纪念物损失赔偿1000元、精神赔偿1万元,结果两审均遭败诉。
回放:离婚后婚纱照遭剪
王先生与刘小姐本是一对年轻伉俪,家住广州番禺。两人于2004年4月14日协议离婚,并于当天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结婚登记后的所有债权与所有购置的物品全部归为男方所有。男方承诺支付人民币8000元予女方作为补偿……女方可以继续使用归男方所有的物品,直到男方履行完本协议所承诺的义务时止。女方在使用中应爱惜归男方的所有物品,女方在使用中造成归男方所有的物品损坏的应照价予以赔偿。”
2003年,二人曾拍摄了一组婚纱照。2005年5月,王先生发现这些婚纱照已被前妻刘小姐毁损——所有婚纱合影被从两人像中间剪开,刘小姐取走了有自己影像的一半照片。王先生为此耿耿于怀,遂以肖像权被侵害为由,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特定纪念物损失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一审:无恶意毁损不侵权
王先生诉称,根据《离婚协议书》,他给予的补偿费中已包括婚纱照所派生的其他的各项权利(肖像权、名称权)的费用,故婚纱照完全属于自己,其前妻无权擅自处分属于前夫王先生的财产,更不能恶意损毁婚纱照以此侮辱前夫。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后认为,鉴于婚纱照属于一种集体肖像,其所体现的是一种由男女双方共有的、又各自独立的肖像权,其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王小姐将婚纱照一分为二,将各自肖像归各自所有,并无对王先生的个体肖像进行恶意毁损、玷污及丑化,因此并未侵害肖像权,故驳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行为不当但不侵权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状中称,“我之所以支付补偿费得到婚纱照,主要目的是用来纪念缅怀人生中这一重大的事件,追忆人生中曾经拥有的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损毁的婚纱照没有任何价值,只能当废纸、垃圾处理,本来可伴随、享受终生的美好的精神利益因对方的恶意损毁而变成了伴随终生的精神痛苦。”
广州中院日前终审判决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拍摄形成的婚纱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婚纱照并非普通的直接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的财产,其还固定有双方的肖像,是双方肖像权的载体之一。因肖像权具有专有性,双方作为各自肖像的肖像权人,均有权对自己的肖像权进行处分。刘小姐因双方离婚,未经对方同意将双方共同拍摄的婚纱照一分为二,其行为虽有不当,应予批评,但其未恶意歪曲、毁损、玷污上诉人的肖像,该行为不构成侵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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