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撵小偷还撵赔了,不仅打了3年官司,还被送进了拘留所,到头来法院还判我赔偿小偷钱,我就纳闷难道我抓小偷还不对?”前天,吉林蛟河市付先生讲述了自己和女婿抓小偷抓出来的这场官司。
2003年,家住蛟河市新农乡的付先生包了一个林场养林蛙,雇女婿姜某等人看护。 10月31日晚,得知有人要来偷林蛙,付先生便和女婿姜某等3人分头去抓。
姜某称,当时他拎着手电筒埋伏在路边的草丛里,看到远远过来4个人,手里拿着袋子。当一个小偷走到姜某附近时,姜某蹿了出来,“啪啪”两手电筒打在了小偷的后脑勺和后背上,再定睛一看,小偷竟是附近的村民郑某。
郑某称:“当时姜某用木棍打在了我的眼睛上。”
姜某则否认自己拿了木棍,是郑某绊倒了之后,他追上去,郑某称“眼睛不行了”,他才知道郑某眼睛受伤了。郑某要求他们不要报案,答应回家取钱,同时写了一个4000元的欠条。随后,付先生将郑某送到村卫生所,后又转到蛟河市人民医院,但左眼仍没保住。
两天后,见郑某没按照原来的承诺来送钱,付先生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不久,郑某也报了案,称姜某用木棍打瞎了他的眼睛,要求姜某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005年6月,蛟河市公安局刑警突然来到付先生的蛙场,姜某被警方传唤。2005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姜某被批捕,70天后被放了回来,释放书上理由写的是“即将超期限羁押”。
因为盗窃,2005年12月,蛟河市公安局对郑某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行政罚款200元的决定。此时,双方对眼睛伤残到底是何物造成也产生强烈争议。最后一份由北京市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认为,郑某眼上的伤是钝器一次性形成,不符合木棍打击的特点。
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姜某中途伏击,造成郑某受伤,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付先生负连带责任。终审判处姜某赔偿郑某医疗费、鉴定费折合人民币1.6万元;付某承担连带责任。姜某和付先生不服,他们向法院提出申诉。
据《新文化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