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博文)14岁的王某与17岁的李某两少女从外地来到我市不久,在7天内竟偷抢他人5次。10月16日,环翠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4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5月底,王某和李某来到我市。 不久,王某认识了一个外号叫“八哥”的男青年。5月30日晚,王某、李某及“八哥”来到市区东城路夜市预谋偷窃。当王某试图抢夺一女子的手提包时,被那名女子按倒在地。随后,王某被扭送至环翠公安分局城里派出所。因王某年仅14岁,其抢夺行为还构不成刑事犯罪,民警对其行政处罚后释放。
5月31日凌晨2时许,不思悔改的王某又与李某来到和平路西侧一家网吧,将被害人邵某叫至门外,“八哥”将邵某拖至附近的一块绿地内,几人采用持刀及语言威胁等手段,将邵某的手提包抢走,内有人民币20元及价值950元的手机1部。
6月1日23时许,王某与李某又伙同“八哥”携带砍刀、钢管刀等作案工具,窜至花园中路西侧附近,由李某上前以借钱名义将两行人拦下,然后,王某与“八哥”分别持刀上前威胁,劫得女式手包1个,内有人民币100元。
6月3日23时许,王某与李某又窜至高区槐云村附近,见一妇女独自一人背包行走,李某上前夺其背包,王某则持刀欧打,但因惊动他人,两人逃跑。
几名受害人报案后,警方根据受害人的描述,怀疑这一系列抢劫行为是王某等人所为,遂展开调查。6月5日晚,王某与李某再次来到东城路夜市偷窃时,被巡逻的城里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审讯,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李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两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