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参与作案九起涉及四项罪名
沈阳“1·18”爆炸抢劫案主犯张显光被诉
法制网沈阳10月24日电记者霍仕明辽宁沈阳“1·18”爆炸抢劫案主犯张显光已于昨日由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张显光直接参与作案犯罪9起,被指控犯有爆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起诉书显示,包括震惊全国的“1·18大案”在内,张显光个人直接参与作案犯罪共有9起,其中在黑龙江作案4起,在沈阳作案5起。
张显光,1965年1月28日出生,家住黑龙江省鸡西市。2006年8月8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一出租房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006年8月12日,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将其押解回沈,刑事拘留。2006年8月23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沈阳市看守所。
2003年1月18日下午5时许,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携带猎枪、爆炸装置等作案工具,窜至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南侧胡同。下午5时50分许,当沈阳市商业银行辽R0787号运钞车停至该储蓄所门前时,张显辉启动遥控装置引爆炸药,将银行工作人员王洪海、刘伟当场炸死,将刘雪森、宾华、赵杰、杨海山、张恩涛五人炸伤。张显光又持猎枪朝正在下车往南跑的运钞车司机袁传友头部开一枪,致袁死亡。后四犯罪嫌疑人抢走运钞袋四个(内有人民币220多万元),乘微型面包车逃离现场。(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