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出台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实施多日,我市的执行情况如何,记者采访发现
水母网10月25日讯(实习记者 全百惠 记者 闫晓智通讯员张晓东)10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出台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促销说明中应当明确促销原因、方式、期限、商品的范围,以及对不参加促销的商品进行明示;零售商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记者走访我市各商场,看到“全场最低1折”、“2元起”、“清仓亏本大甩卖”等惯用的促销手段依然盛行,对已经出台的该《办法》,多数商家不以为然。
促销商品:
期限、范围不明确
“最后三天大清仓,千万不要错过!”、“每件两元,售完为止!”等商家促销的广告,常见于闹市区及各大商场。但不少细心的市民发现,这些商家常年如此促销的手段,人们已不屑一顾。在南洪街附近,一过路市民指着商家悬挂的“最后三天,清仓甩卖”的破旧横幅说:从去年底就挂“最后三天”到现在这“三天”也没过完。
在北马路一小商品城,“清仓处理”、“2元一件”等极富诱惑性的促销活动已经持续3个多月了。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商品都是从外地运来的“货底儿”,销售完后还会继续进货,商场并不是“清仓”之后就关门大吉。
在北大西街某品牌鞋店内,一张“全场皮鞋一律半价销售”的牌子挂在墙上,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眼球。当记者进去后才发现,原来“一律半价销售”只是针对过季和断码皮鞋而言,而新款皮鞋还是按照原价销售,并不打折。
对此,当记者问到该鞋店有关负责人是否知道促销说明中应当明确促销原因、方式、期限、商品的范围时,他告诉记者并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
点评
《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
促销宣传:
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昨天上午,记者在开发区泰山路看到,几家美容美发店的工作人员不停地向行人发放着优惠券,消费者凭此券可以享受“2折”的优惠。记者看到,该券右下角处写着“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美容美发店所有”。
另外,在市内不少快餐店宣传单上,同样写有“本餐厅拥有本券最终解释权。”据了解,每逢节假日,许多商家便推出花样百出、名目繁多的优惠打折活动,而在商家的广告、海报末尾一般都附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提示。
点评
《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图象,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纪检科张科长,他说《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实施,无疑是给消费者撑起了维护自身权益的保护伞。消费者在遇到商家违反规定时可凭消费凭证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进行投诉。零售商若违反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