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0月24日专电(记者张晓晶)住房公积金制度帮助很多职工圆了住房梦,但这项制度造成的分配差距也已广受关注。一方面,部分高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高,可以享受由此带来的种种优惠,另一方面,部分低收入群体却很难享受这一制度带来的好处。
用住房公积金,圆一个住房梦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社会受益面最大的住房保障制度,其目的是帮助普通工薪阶层弥补购买力的不足,能够较早、较快地实现购房目标,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转变住房分配体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以来,增强了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据统计,目前,全国约有3000万名职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改善了居住条件。
济南市医药系统的职工张全景今年买了新房,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结存了2万余元,按照规定,他办理了3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他对记者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5年以下为4.14%,5年以上为4.59%,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1个多百分点,可以省不少钱。”
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今年7月,济南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由15年调整为20年。商业贷款利率上调后,住房公积金的优势更加突出。
雪中送炭少,锦上添花多
济南市一家交通运输企业的职工燕文胜今年也想买房,但却享受不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优惠。由于是合同制工人,尽管工作了近10年,但企业却从未给他缴存过住房公积金,他甚至不知道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自己的权利。
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60%,少数地区缴存职工人数出现下降趋势。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经济研究所所长郭松海认为,现行公积金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覆盖率低、缴存比例不规范、差距扩大、保障功能单一等,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
据记者调查,不同行业、企业之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差距很大。济南市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并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5%。
郭松海说,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一般住房公积金由财政负担,而一些财政困难的县、乡,工资尚且不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全部发放,更不要说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了。对于企业职工,由于近几年来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
郭松海说:“在同一个城市当中,最高收入职工和最低收入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可相差近10倍,造成分配不公,影响到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在缴存额方面,尽管有上限规定,但仍有少数单位、少数人利用多交公积金逃避税收。由于企业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是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个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资助收入,也不计入个人应税收入,因而一些效益好的单位任意提高缴存比例进行“合理”避税。
另外,参与公积金缴存的购房人可获得优惠利率贷款,而购房人多是中高收入者,较低收入者购房因贷款所需数量大,往往望尘莫及。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低息贷款,但部分中低收入者却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贷款。
低收入群体何时不再望梅止渴
郭松海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在巩固和发挥优势的前提下,结合国情实行制度创新。要加强征缴管理,对于职工工作稳定,却不为职工登记和缴存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农民工也应与城市产业工人一样享受相同的待遇和社会福利,逐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实行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比例的调控机制,合理确定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制止利用多缴公积金变相逃避税收行为。对于缴存比例过高的单位,应限制缴存额度。提高住房公积金房贷供给能力,向低收入者倾斜。支持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购房,适当降低贷款首付,延长贷款期限,合理降低担保、评估费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
郭松海认为,目前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单一,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如政策规定公积金可以用于自建或维修,但不能用于租赁,导致低收入家庭常年享用不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低存低贷,实际上让这部分家庭蒙受了利息损失。
他建议,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途径,可以把公积金“个人积累制”逐步融入“统筹管理”的社保账户,扩大公积金的社保功能。如允许职工退休时不领取公积金余额,而将其转入社保局个人养老金账户,随养老金一起发放。设立“倒按揭”业务,向老年职工预购其产权住房,房款按月或按期向老人发放,用于老人养老金补充。待老人去世后收回其住房,再出售回笼资金。另外,还可以扩大公积金使用方向,除了用于房屋购买、自建和维修外,还可以用于低收入家庭支付房屋租金等。
(责任编辑:魏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