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委会在昨日(24日)上午召开的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专家研讨会上表示:“三包”绝不是保护消费权益的唯一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这些权威性高于部门规章的法律,都可以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消委会指出了“三包”规定中存在的一些典型问题:
“三包”规定中,修理、更换、退货三种承担质量责任的方式存在着先后顺序。《消法》第45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其中并未明确,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先后顺序。但是商家现在普遍采用了“三包”中的说法,对修、换、退规定了顺序。
“三包”规定手机的三包有效期是一年,目前基本规定为“整机一年”,主要部件2-3年,对手机、汽车等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也像对自行车等初级产品一样,规定一个简单的保修期,是否合理?
现在商家通行的做法是,过了一年保修期之后,基本不再对产品质量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过了一年,只要商品还在保质期和可使用期限内,商家就要履行相应的民事合同责任。(记者王鹂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