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申请辞职单位同意法院反对
法制网讯通讯员张建忠河南省焦作市一精神病人慕某多次向单位递交辞职申请,单位最终批准其辞职。慕某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慕某在精神病发病期间单位不应批准其辞职。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10月24日作出判决,认定慕某的辞职申请无效,单位应恢复慕某的工作,并补发工资和医疗费。
据了解,1991年慕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焦作一家单位工作。1999年11月10日,慕某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当时慕某已经显示出精神异常,单位领导也曾多次做劝阻工作,没有批准其辞职。2000年2月13日,慕某再次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单位于次日批准其辞职。慕某辞职后即离家出走,慕某的父亲将慕某找回,将其送至精神病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法院经审理认定,慕某自2000年1月1日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慕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递交的辞职申请应视为无效,遂作出如上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