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0月25日讯
嫁给外村人并生育一子后,阿芬母子的户口均留在本村。而村委会凭着一纸关于“外嫁女”权益的村民自治协定,在分配村里的征地补偿时,少分给阿芬补偿款,并拒不分给阿芬的儿子。 日前阿芬带着儿子一起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并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阿芬(化名)今年27岁,是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业里村人。1999年,20岁的阿芬嫁给了外村人阿光,婚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次年,儿子小义出生,也落户在业里村。
2002年7月,在业里村委会干部的要求下,阿芬与村委会签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外嫁女所生的孩子,一定要在其丈夫户口所在地入户,本村一律不给入户,如情况特殊的,所入户的子女不得享受所在生产队的一切待遇”、“本村入户的外嫁女,在征用土地款时不参加分配,不给招工指标,不得享受所在生产队的一切待遇”等。
2004年,业里村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分配征地补偿款前,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决定,外嫁女只享受征地款5000元。按经批准的分配方案,每位村民分到了征地补偿款5529元,而阿芬与村里其他的外嫁女只分到了5000元,儿子小义竟分文未得。
“我们是业里村人,为什么侵占我们的征地款。”阿芬认为村里让她签的协议和征地款分配办法,侵犯了他们母子的合法权益,遂将村委会告到法院。
一审认为,阿芬母子的户口都在业里村,属业里村成员,有权享受同等分配权利。而村委会与阿芬签的关于外嫁女权益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分配征地补偿款时给阿芬母子的不平等待遇,均违反了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一审由此判决,业里村委会应向阿芬补发征地补偿款529元,向小义支付征地补偿款5529元。
村委会不服,并称阿芬出嫁后,在本村实际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资格已完全脱离,村里的分配方案是依据有宪法性质的村民自治法作出的,而且阿芬签订协议,说明她自愿放弃在本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后又反悔,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岳嵬)(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