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党内监督的核心是民主
中国是一个大国,加快民主进程也不能一哄而起,急于求成,而应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逐步发展
文/李一帆
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对端正党风政风、惩治和预防腐败将发挥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观点来看,要确保党的先进性永不变色,党的执政地位不断巩固,也就是说要真正跳出“周期率”,还必须不断推进和完善党内民主监督,依靠党内民主的力量不断解决和纠正党内可能出现的包括腐败现象在内的问题和错误。
早在新中国建国前夕,毛泽东同志就指出,我们共产党能够跳出“周期率”,其根本路子就是民主监督,即由人民来监督政府。五十多年来,党的领导集体带领全党沿着这条民主监督之路,在实践中一步步探索前进,闯过了一道道难关,保持了党的旺盛的生命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周期率”的问题远没有解决。如果不能有效地消除内部的腐败问题,不能从根本上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那就必然被人民群众抛弃。
我们坚信,中国共产党是能够跳出“周期率”的,但跳出“周期率”没有捷径可走,只有走毛泽东同志所提出的民主之路。
中国的民主路径,应该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模式。中国是一个大国,加快民主进程也不能一哄而起,急于求成,而应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逐步发展。因此,第一步就是要实现党内的充分民主,由党内民主推动全社会民主的稳定、健康发展。
改进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党内选举是体现党内民主的最主要途径和标志。现行党内选举制度的主要不足之处是两个太小,即直选范围太小,主要负责人的选举范围太小。因此要通过改革、扩大和完善党内民主,理顺权力授受关系。
第一,建议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由现在的村支委会,扩大到乡镇党委,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县市区委。
第二,建议党内主要领导成员的选举范围,由现行的委员会全会选举产生扩大到由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向政府推荐担任要职的人选须经党内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党内选举的候选人,包括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实行差额制。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一个领导人,自己选择自己的接班人,是沿用了一种封建主义的作法。”差额选举要名副其实,不要搞所谓的陪选,即指定某某是作差额陪选。过去,一些地方曾这样做过,在党员群众中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今后对待候选人,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决不能事先划框框,定调子,谁当选应当由选举人来决定。毛泽东同志一贯强调:“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句话可作为我们改革党内选举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依靠群众来选干部,才有可能把真正优秀的人才选上领导岗位。
第五,在党内实行任期制,要逐步由“代”的观念转变到“届”的观念上来。从一定意义上讲,永恒的权力本身就意味着腐败。实行任期制,对领导人是一种有效的制约,使某些领导人的消极因素不致长期影响权力的正常运行,同时有利于干部队伍的新陈代谢,增强党的活力。
改进和完善党代会制度
党代会是党的领导机关,是党内最强有力的监督形式,是党内民主最基本的实现形式,应该发挥最权威的监督作用。
但是,现行格局下的党代会制度所发挥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一是在时间上缺乏经常性监督。现行党代会,每届只召开一次,每一届的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机会就在这次惟一的会议期间,而在长达五年的休会期间,党代表没有行使代表权发挥监督作用的机会,对党委及其部门平时的工作情况,缺乏经常性的监督。二是在空间上缺乏全方位的监督。由于党代会每届只召开一次,而且时间相当有限,其作用实际上就是搞一次选举,审议一下工作报告,作出几项有关协议;而对同级党委主要成员的工作情况,对党委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缺乏应有的监督。可以说,现行的党代会制度,实际上只有选举和决议的职能,缺乏监督的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加强党内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那就首先必须改进和完善党代会制度,增强其对同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功能。具体思路,可参照人代会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是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并赋予其日常监督的职能。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用以了解、检查和督促同级或下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
二是实行党代会每年召开一次。
三是增加党代会议程,可增加:听取并评议同级党委正副书记和常委的个人述职报告;听取并评议同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个人述职报告;听取并评议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和统战部等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
四是赋予党代表联名推荐党委成员候选人的职权。
五是赋予党代表联名动议罢免党委成员领导职务和动议撤换党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的职权。
改进和完善纪委的内部体制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但是,从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当前的现状看,纪检机关的现行体制和职权与其所肩负的历史重任,还存在不太相适应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改进和调整纪检机关监督党委或党组的格局。
目前各级纪检机关对党委或党组的监督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上级纪检机关对下级党委或党组的一种间接监督。纪检机关对同级党委或党组的直接监督,实际执行困难较大。
一是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难以核实同级党委成员的问题;二是派巡视员的办法虽然是直接监督的一种形式,但力度有限,只能起到抽查性、突击性的直接监督作用,不能起到全面性、经常性的直接监督作用。这种格局,使得纪检机关对党委或党组的监督力度和制约功能受到很大影响,难以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
因此,有必要改变这种状况,变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的间接监督为直接监督。具体思路是,采取由各级纪检机关向下一级地方派出常驻特别纪检组的办法,专门对下一级党委(常委)成员和人大、政府、政协的同级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中央纪委分别向各省、市、自治区派驻特别纪检组,专门对省(省、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以下各级也如此,一直派驻到对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各派驻特别纪检组,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直接对派出的纪检机关负责,不与当地纪检机关合署办公。
在当前情况下,这种调整比较切实可行,既有利于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又没有突破现行党章对纪检机关所赋予的职权范围。
加强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的工作联系,强化纪检机关对干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功能。
管理和使用干部,是执政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使用状况如何,对党和国家的事业关系极大。因此,纪检机关在干部的使用和管理问题上,切实加强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对干部的使用和管理与对干部的监督,本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但是,当前在这个问题上,基本上是两张皮,组织部门抓使用和管理,纪检机关抓监督和惩处,两个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脱节的状态。
改变这种状况,在于加强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两项实质性联系制度:一是建立两家负责人交叉任职的制度。纪委的副书记兼任组织部的副部长,组织部的副部长兼任纪委副书记或常委,互相参与两家的有关会议。
二是建立情况通报和共同考察干部的制度。纪检机关定期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和信访举报情况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定期将用人意向向纪检机关详细通报并征求意见,未经通报和征求意见的干部,原则上不纳入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提拔使用方案。
建立这两项制度,有利于防止和克服纪检机关立案调查,而组织部门却提拔重用的扯皮现象,有利于保证用人质量,至少可以避免提拔已经发现有问题的干部。
逐步建立和推行党务公开制度
公开,是实施监督最起码的条件,要加强监督,就必须要让监督者有知情权,了解实情。要加强党内监督,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党务公开,让党内外群众在了解内情的情况下实施有效的监督。
首先是用人问题要公开。把人事安排问题当成核心机密,这种做法弊端不少,与民主监督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用人是党内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也是最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买官、卖官、跑官现象就是用人问题上暗箱操作的结果。近年来实行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是用人公开的良好开端,但仅靠这样的公开还远远不够,因这只是最后一个环节的公开,也可以说是“生米煮成了熟饭后”的公开,这样的公开方式,其监督作用是很有限的。要清除吏治腐败,就必须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实行全面公开,并认真对待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是重大方针政策的酝酿和制定过程要公开,广泛征求党内外的意见,以实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目的。
总之,腐败是党的执政地位的杀手,而民主则是腐败的杀手。只要我们真心实意地走民主之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严治党,那么腐败问题就一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就能为党的可持续执政排除最大的障碍。同时,我们还要注意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章程、制度,创新党建理论,这样,我们党就能永葆青春,不断巩固执政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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