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5日电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我省是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南省之后在全国正式出台地方《实施办法》的省份。
《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我省妇女权益保护现状,坚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着力解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与1993年颁布的《实施细则》相比,该《实施办法》呈现以下新特点:
一、《实施办法》提高了人大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二、针对我省比较突出的取暖费报销报男不报女的问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的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作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三、针对一些商场、超市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的违法问题,明确规定“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搜查女性消费者的身体。”同时作出双罚规定,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不仅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罚,而且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四、《实施办法》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五、针对我省有的地方以“村规民约”为由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问题,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村规民约不得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的内容。”六、《实施办法》对性骚扰问题的表述进一步具体化。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身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七、《实施办法》将作为责任主体的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妇儿工委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所承担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工作六个方面的具体职责。八、《实施办法》在推行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中,增加了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的内容。九、《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部分新增加了取暖费报销、强迫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生育保险和生育救助、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违法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等六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全文 作者: 宋宇来源: 东北网 编辑: 强锐 国 内 国际科教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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