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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姚丽萍
上海市妇联妇女权益维权热线的统计表明,每年3000多件投诉中,涉及婚姻家庭的占35%,其中,家庭暴力占8%-9%。
今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改稿提出了遏制家庭暴力的创制性规定,透露出的信息是:依靠制度的力量,用“社会总动员”方式遏制家庭暴力。
派出所设家庭暴力受理点
若干年前,普遍存在一种看法:一家人过日子,锅碗瓢盆,哪有不磕磕碰碰的?妻子若被丈夫打,人们只会觉得那丈夫有点过分,但没几个人会以为他是在犯罪。妻子报警,警察来了。看看“肇事”双方,警察会说,大大小小的案子,忙都忙不过来,你们两个闹什么闹?好好过日子,别没事找事!
警察走了,打人的照旧打人,挨打的继续挨打。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局,一是传统观念在作怪,二是因为制度缺失。
在本市的妇保法实施办法的修改稿中,特别设置了一项规定:家庭暴力被纳入接警受理范围;警方应及时出警,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妇女权益保障专家认为,警察的介入,对于遏制家庭暴力有个最大的好处:取证。警察不但要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而且要保存笔录。如果家庭暴力引起诉讼,存档的笔录将是最有力的证据,无论家庭暴力发生在2个月前,2年前,还是其他什么时候。
据市妇联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全市各派出所正在开设家庭暴力受理点,闵行区的十多个派出所目前已全部有了受理点。
法律援助介入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她们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经济独立能力相对较弱,这些因素决定了她们借助司法自我保护的能力也不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不会打官司,也打不起官司,成为她们面临的共同困境。
卢湾区法律援助中心小毛热线,刚刚受理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年近50岁的张阿姨失业在家,一人带着15岁的女儿生活,丈夫平常不跟她们住在一起,也不提供女儿生活费、教育费。张阿姨多次找到丈夫讨要女儿的生活费,多次遭到丈夫的殴打。小毛热线为头破血流的张阿姨提供法律援助。法院最后依法判决当事双方离婚,张阿姨分到了该得的家庭财产,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也都有了保障。
在妇保法实施办法的修改稿中,特别规定:“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和必要的救助。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小毛热线认为,虽然《上海市法律援助条例》已将家庭暴力列入援助范围,但妇保法实施办法修改稿强化了援助义务,因为,修改稿中明确了“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督促执行书督促“行政作为”
公安、司法、民政,诸多政府职能部门都被拉进了“反家庭暴力”的制度网络中,但如果这些职能部门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那该怎么办?妇女权益保障专家指出,修改稿提出了一项重要的创制性规定:督促执行书。
这个督促执行书的操作程序是: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执行书;有关部门从接受督促执行书之日起15天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也不处理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与此相关,修改稿非常引人注目的是,增设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民政等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或者未依法给予受害妇女必要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都要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鼓励公民社会组织“管闲事”
如果你是一名医生,你的女病人身上有乌青块,显然是被殴打所致,从谈话里,你知道她遭遇了家庭暴力,你会委婉地劝说她去投诉家庭暴力吗?目前,医生这样“管闲事”的不多。起码,市妇联维权热线接到的所有投诉中,没有一个受伤妻子是因为医生的鼓励才来维权的。此次修改稿的一个特点恰恰是:在行政力量之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警察之外,对取证最有帮助的人恐怕就是医生了。对一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医生的工作不止是治疗的过程,同时也是取证的过程。妇女权益保障专家认为,所有公立医院最本质的功能在于社会公益性;在地方立法通过之后,妇女权益保障组织将同本市的医疗机构协商,开设家庭暴力受害者诊治绿色通道,为严重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提供最及时的救助。
此外,上海要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临时庇护场所,也需要各类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积极提供援助。
家庭“冷暴力”拿不出证据
在家庭暴力之中,最让人头疼的要数家庭“冷暴力”。明明是夫妻,可是,他或者她的眼里心里就是没有你;你明明就在眼前,可他或者她就是对你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这就是家庭“冷暴力”。你要告他或者她实施家庭“冷暴力”,但你能拿出证据来吗?
这种无奈,再次说明了一个道理:法律并非万能,比如之于家庭“冷暴力”。社会总动员,遏制家庭暴力,即便这张网络很严密,但它仅仅是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种网络而已。在妇女权益保障专家们看来,对付家庭“冷暴力”,最有效的办法是,与其勉强维持,不如趁早让名存实亡的婚姻尽快解体,这对大家都是一种不错的解脱。
相对于家庭“冷暴力”,“热暴力”中如果受到侵害的一方是丈夫,而不是妻子,那问题要好办得多。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虽然受侵害的丈夫不能得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保护,但他可以得到婚姻法的保护,这就是“制度群”的好处。
焦点关注 法规修改稿3个看点
惩治“性骚扰”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同时,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妇检”至少两年一次
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做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的次数,提高筛查标准。各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其他妇女提供必要的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鼓励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帮助困难妇女做妇科病、乳腺病筛查。
女性的“四期”保护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焦点链接 部分省区反家庭暴力的法规
河北省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这是国内首部以条例形式制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共22条,自2004年9月1日起实行,有四大亮点。
明确界定什么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处理,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或者推诿。
解决家庭暴力举证难是《条例》中最为详细的部分,有6条内容涉及。经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关证明。
建立紧急救助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
200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相关人员如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林省
2006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这是吉林省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问题设立的条例法规。
《法规》的重点是,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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