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河北香河10月25日电
正在举行的“国际反贪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分析了当前腐败犯罪呈现的一些新形式特点。
何素斌在题为《当前腐败犯罪的现状与对策》报告中说,由于腐败主体特殊的地位和社会关系,腐败分子在作案手段上往往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狡诈性和隐秘性,使得其犯罪行为难以发现,潜伏期得以延伸,主要表现有以下四种。
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
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移花接木,“代理腐败”。
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将赃款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四是伪装清廉,逃避侦查。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干部形象,迷惑群众,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顽抗,百般抵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