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地名是因政府资金困难”
武汉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文件草拟者称拍卖并非垄断行为,将拒绝信誉不良企业参与
■对话动机
10月18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 即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将新建的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地名管理资金。
有媒体认为,地名命名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政府不该垄断。也有网友怀疑,这是一种权利寻租行为。
10月24日,本报记者在武汉市地名管理委员会,采访了当时草拟了该文件的武汉市地名管理委员会主任、武汉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处长曹雨生。
目前,他正在酝酿地名有偿命名(地名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该办法有望在年内出台。
■相关规定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的城镇街、路、巷的命名(或者老地名的更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后,由市地名办公室审核确定。
新建的城市公交、轻轨、车站、地铁、港口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等名称(或者老地名的更改),在征得市地名办公室同意后,由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筹办。
新建的居民住宅区名称命名,由开发建设企业向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对于符合住宅区命名规定的,由民政部门颁发标准地名使用证。
地名确定一直有严格程序
新京报:地名对一个城市意味着什么?
曹雨生(以下简称曹):对于普通市民而言,地名首先意味着指位作用,而这也是地名的基本功能。但是,在另一个层面上,地名还反映着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发展轨迹以及城市管理水平。对于武汉这样的历史、文化名城,后一个特点尤其突出,比如黄鹤楼、首义广场、琴台知音,提到这些地名,你就能感觉到武汉的历史积淀。
新京报:地名既然牵涉到城市的文明形象,那么从政府的角度,对于新地名的确定,或者老地名的更改,肯定是慎之又慎了?
曹:对,国家对于新地名的确定和老地名的更改,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具体条款见左)。
新京报:那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提到过地名拍卖吗?
曹:没有。但是其他的省市已经实施了多年,一些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里,做了明确规定(可以拍卖)。
拍卖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新京报:不管是新地名的确定,还是老地名的更改,都需要经过地名处审核。请给我们介绍一下武汉民政局地名管理处的行政职责?
曹: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我们地名管理处的职责主要是宣传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履行日常地名管理工作,制订地方的地名管理法规,以及从事地名审查工作。
新京报:那么,我们执行审核的标准是什么?
曹:也是依据国务院的《地名管理条例》。地名不可以有损国家尊严的、民族团结,也不可以有封建迷信色彩。新地名如果违反了以上标准,绝对不能通过,而老地名如果违反了,则必须尽快更改。以前武汉有许多殖民色彩的地名,比如“德国跑马场”就改成了现在的“马场”。
新京报:有没有因为其他原因而改名的?
曹:也有,比如“新华路”原来叫“新华下路”,商人们觉得“下”不吉利,于是就申请把“下”字去掉了。还有“武商路”原来叫“滑坡路”,在武汉商场旁边,商场也觉得不吉利,于是就改成了现在的名字。
新京报:武商路也属于用企业的名字命名,那我们当时有没有收费呢?
曹:这个时间很久远,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新京报:近几年里,武汉有没有用企业名字作为地名的案例?
曹:还没有出现。
新京报:你是从什么时候意识到,地名是可以作为一种商品进行拍卖的?
曹:地名命名权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果,它是一种资源。
其他城市都在开展地名有偿命名这项工作,于是今年,我们就把地名拍卖提上了议事日程,我们注意到,地名是一种无形资产。拍卖也是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有偿命名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另一方面,通过有偿命名筹集资金。
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拍卖不会形成利益冲突
新京报:你在提出这个草案到最后通过,顺利吗?
曹:非常顺利,报上去就批了。
新京报:等到具体实施以后,地名有偿拍卖的管理工作将由哪个部门负责?
曹:管理工作由市民政部负责。这是文件里规定的。
新京报:但是,依据现在的程序,城市公交站、轻轨站台、车站等命名,是由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地名拍卖以后,会不会对现在的利益格局形成冲击?
曹:尽管地名拍卖将由武汉市民政局具体实施,但是地名协商拍卖所得费用,都将用于整个武汉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照顾了各方利益,不会形成冲突。
新京报:你在起草这次草案的过程中,有没有和城建、交通管理等专业主管部门沟通过?
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等到下一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再征求他们的意见。
新京报:民政局对于地名拍卖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将包括哪些?
曹:目前文件里所提到的,由武汉市民政局负责地名拍卖管理工作,只是一个初步的意向。具体负责管理那一块,将会在实施办法中明确。
信誉不良企业不允许参与
新京报:你觉得一定会有企业愿意参加拍卖吗?
曹:会,因为这对企业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形象宣传。打个比方,假如某一个企业有偿命名了。那么,这个街上的每一个居民在使用这个自己的家庭住址时,都要提到它的名字。这无形中就给企业做了一个非常大的宣传。
新京报:拍卖是一个必须要完全依照市场运行规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是合法经营的企业,都有权参与拍卖。那会不会出现一些不雅的名字作为地名,比如用卫生巾的品牌作为立交桥的名字?
曹:假如出现这样的情况,老百姓就要骂人了,肯定不会。我们会在拍卖之前对于报名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在这个环节上会做到控制。一方面,一些信誉不良的企业,将不会被允许参与,另一方面,我们会考虑到企业的名称或者品牌是不是适合作为地名。
新京报:个人可不可以参与拍卖呢?
曹:肯定不行,因为如果允许个人参加拍卖,就意味着我们要用他的名字作为地名。
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不允许用人名作为地名。
拍卖可能会造成地名混乱
新京报:拍卖可能导致的另外一个结果是———你前面提到,地名反映着一个城市历史文化,———将如何保证新地名和原来的历史文化和谐。
曹:我们会把好三关。一是有偿命名的范围关,并不是所有新地名都拍卖,能够反映武汉市历史文化和群众认同感强的地名,不会纳入地名有偿命名范围。二是名称关,首先是含义要健康,用字规范;其次,不能够重名或同音;第三,绝对不许用外国的人名地名。三是资格关,必须是信誉良好的企业。
新京报:我注意到,命名权有一个使用期限?
曹:是的,根据外地经验,使用期限限定在15年到20年之间。如果到了期限后,企业愿意续约,将继续使用该企业的名称作为地名。如果到期后,有新的企业愿意签约,将会用新的企业名字。
新京报:那岂不是会造成地名因为经常更改而出现混乱?
曹:(笑)的确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是,这也没有办法。
民政局得到的好处很少
新京报:地名拍卖所得费用将用于何处?
曹:武汉市办公厅的文件中说,将全部用于地名管理经费。
新京报:地名管理经费需要这么多钱吗?财政每年拨给区划地名处地名管理费多少钱?
曹:今年拨给我们的地名管理经费是10万。
新京报:区划地名处包括你在内一共多少人?10万元的地名管理经费不够吗?
曹:我们处里目前5个人。这基本上保证了民政部门管理地名日常工作的需要。
但是地名管理费是一个大概念,它不仅包括地名管理处的工作经费,还包括路牌、门牌、道路标志设置、电子地图等等经费,涉及城建、公安等多个部门,这一块的投资很大,由政府财政直接拨给这些部门———这些都称之为地名管理经费。民政部门涉及的只是很少一部分。
新京报:就你了解,武汉市政府每年投入的全部地名管理费———包括城建、公安等部门的———大概有多少钱?
曹:2003年武汉市组织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当年总共投入1879.5万元。今后,新设置地名标志以及日常的维护管理,就用不了这么多了,但是一年也得几百万。
新京报:也就是说,尽管拍卖地名是有区划地名处提出来的,但是具体实施以后,区划地名处并不能得到什么好处?
曹:对,民政局得到的好处很少。不管是不是施行地名有偿命名,民政部门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的经费,也都由财政拨款。
能带来多大收益尚难预计
新京报:外界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拍卖的起价如何确定?比如说一个车站的冠名权值多少钱,你将参照什么价格来确定?
曹:目前还不知道。这个问题还在征求各方意见,需要进一步论证。
新京报:你估计一旦推行开来,地名拍卖每年会给武汉带来多大资金?
曹:将来能得到多大收益,目前也不好预计。
新京报:你提到,地名拍卖制度,外地已经实施多年了。那么,依据青岛、济南、杭州等地的经验,冠名权定价是参照什么确定的?推行以后,具体收益有没有解决这一块的资金缺口?
曹:我一直没有机会了解,不知道。
新京报:地名拍卖之后所得资金是由我们民政部门管理吗?
曹:不是,将来会施行收支两条线,所得资金全部交到财政,由财政部门管理。
拍卖是因为政府资金困难
新京报:有观点认为,地名的命名权是全社会的一种公共资源,政府不应该垄断,尤其不该垄断后将其用于商业目的。你怎么看这种观点。
曹:地名管理是政府的一项管理工作,地名的命名权限在政府,这是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所以,垄断的提法是不妥当的。垄断是指经济行为,不是指行政行为。
新京报:但这种公共资源走进拍卖行之后,就变成了经济行为。
曹:但这仍然是政府行为啊,不是垄断。
地名的确属于公共资源,但是它是一种隐性资源,我们通过有偿命名之后,才能让它转化为现实资源,然后用这些资源去改善道路的硬件设施,比如道路的维护管理,设立道路指示标志,设置门牌号,这些资源,最终还是用到了全社会。
新京报:就你了解,国外有拍卖地名命名权的案例可以借鉴吗?
曹:没有,人家不缺这点钱。说到底,我们之所以拍卖地名命名权,还是因为政府资金困难,需要我们想一些办法来改善。
采写/本报记者 杨继斌 漫画/许英剑 (责任编辑:吴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