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讯《检察日报》昨天刊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的文章,文章称,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应将其界定为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内容。
文章说,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受贿罪应从两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应修改贿赂内容的界定。因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而中国刑法则将“贿赂”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文章说,“其实,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金钱财物。即便是安排出国留学、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凡此种种表明,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并无本质区别,在广义上都属于不正当私利。”
文章认为,扩大贿赂的范围有利于打击那些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财物以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行为。
文章还认为,应修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只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 |